“百家爭鳴”,秦始皇建國之初對齊地文化是如何吸收的?

戰國時期“百家爭鳴”,意識形態領域雖有逐漸融合的趨向,但紛雜、並存的狀態並未改變。秦始皇統一六國後,

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強中央集權。

在秦孝公時便確立獨尊地位的法家思想繼續成為秦朝官方意識形態的主流。法家的效用在於能為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提供保障。

初踐帝位的秦始皇急需透過建立自身的絕對權威來避免秦王朝出現春秋戰國時代那種因王權衰落而導致的諸侯紛爭之亂象,而法家提倡的重刑治國恰恰具備了這種力量。

“百家爭鳴”,秦始皇建國之初對齊地文化是如何吸收的?

秦朝建立之初,

丞相王綰等人曾建議秦始皇效法周代,

實行分封制,並得到群臣的響應。這說明周文化在秦朝初年尚有著較大的勢力。

但此提議卻遭到當時法家代表人物李斯的反對,他認為戰國時代諸侯間之所以攻伐不休,

原因正在於分封制所帶來的弊端。

一、秦始皇對齊地文化的片面吸收

專制的政治體制還需要有與之相適應的發達精神文化來扶持,但與關東六國的文化相比,秦國的傳統文化實在處於劣勢。

“論秦之德義不如魯衛之暴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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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納“五德終始”

在此種情況下,要想整合六國思想以為己用,商鞅“燔詩書而明法令”的政策顯然己不再適合,

而處於領先地位且極具綜括性、

包容性的齊地文化則自然成為始皇首要利用和拉攏的物件。

《史記·封禪書》說:“自齊威、宣之時,騶子之徒論著終始五德之運,及秦帝而齊人奏之,

故始皇採用之。

”秦朝專制政治的理論基礎即是齊人鄒衍所創造的“五德終始”學說。

但需說明的是,

始皇對“五德終始”學說的採納又是片面的

,是以不違背其專制統治為基本前提的。總的來說,他採用“五德終始”學說的目的有二:

一是藉助“五德終始”學說從理論上解釋秦代周制、一統天下的合理性,從而有利於維護自身統治秩序的穩定。這也是他為何不避繁瑣地制定一系列與此相關的政治、

禮儀制度的重要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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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為其專制統治的實施提供有力的支援。

始皇利用五德執行的原則,

認為秦德水,故須採用“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的施政手段。

齊國曾長期雄踞關東地區軍事、文化首國的地位,又加之它距秦朝統治中心較遠且在秦滅六國的戰爭中所受損失較少,因而對秦朝統治所形成的潛在威脅也就最大。

使齊地百姓安服於秦朝統治,

並對其他五國的遺民起到表率作用,成為始皇關注齊地文化的又一重要原因。

2.重儒生以正身

始皇統一六國後所進行的五次大規模的巡行有三次來到齊地,可見其對齊地的重視。他在齊地所進行的多項文化活動也往往帶有宣示“維秦王兼有天下”的政治寓意。

由他“徵齊魯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論議封禪而最終絀之不用的表現來看,此種吸納也只是表面的,

是意在“頌秦德”、“撫東土”,

向關東各國遺民宣示自身政權合法性的權宜之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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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化政策的實施一任於政治目的,而非建立在文化向心力的基礎上時,

其所具有的形式意義也便遠大於實質。

齊魯儒家文化在秦朝難以發揮作用的命運是早被註定了的。

始皇自是具有經天緯地之才的一代雄主,但其性格中也存在殘忍、多欲、忌刻等非理性因素。這些因素已經權力催化,便往往成為左右其專橫政策實施的重要原因。

可以說,始皇設立博士制度與倚重方仙道並非是出於對齊地文化優越性的真正折服,

其根本目的還在於為自己“興太平”以潤飾鴻業,

“求奇藥”以延長統治而已。

齊地文化對於始皇而言,只不過是求取功利的一大工具,因而當這一目的無法實現時,其骨子裡“貪狼強力,寡義而趨利”的本性便會暴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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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政權與戰國齊地文化的扞格

始皇統一六國後,運用法家思想建立起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這種政體形式需要士人、意識形態的絕對服從。

這便意味著處於秦朝統治下計程車人和文化活動只能服從於始皇的個人意志,

竭力維護既存政治體制的穩固,

併為其合法性提供解釋。

這顯然也正是始皇制定一切制度、政策的初衷。故而當他讀到韓非“務修明其法制,執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的治國主張時,

才會由衷地發出“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的感嘆。

1.矛盾初顯

但戰國時期的齊地文化則顯然不能完全勝任上述要求,這是由其根本性質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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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因為戰國齊地文化首先是周文化的一部分,它所服務的政體形式也主要是周朝的分封制度;

另一方面,由於在地理環境、

生產方式等方面的差異,齊地海洋性特徵明顯的文化與秦國的內陸農耕型文化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和尖銳的對立。

這便造成了秦政權與戰國齊地文化間的扞格。

除卻受傳統文化的影響,齊地儒生對秦帝國體制的屢屢不滿也與其強烈的自尊獨立意識有關。

“入楚楚重,出齊齊輕,為趙趙完,叛魏魏傷”

的戰國時代,士人的獨立自尊意識是由自身的崇高地位所決定的,而齊國舉賢尚功的傳統與田齊統治者禮賢下士的作風無疑又助生和揚厲了齊地士人的此種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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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威王即曾鼓勵士人“能面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上書諫寡人者,受中賞;能謗議於市朝,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淳于越稱賞周制的行為體現的也正是戰國時人那種不願違背自身所好而曲意逢迎統治者意志的自尊、獨立意識,

這自然不能被始皇接受

但從始皇對淳于越事件“下其議”的表現來看,他在表面上尚且保留了容許不同意見出現的氣度。

2.“焚書坑儒”的警告

只是李斯的話再次觸動了他力行專制的心聲,李斯是秦法家學說堅定不移的支持者,

也是秦朝大一統政權體制的參與設計者。

他意識到六國儒生在意識形態領域對秦朝統治所構成的威脅,於是便重提商鞅“燔詩書而明法令”的政策:“史官非秦記皆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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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皇原欲以文學方術之士作為其“興太平”、敷贊江山的工具,未曾想換來的卻是儒士們“心非”、“異取”的結果。這不能不讓他懷疑自己當初決策的正確性,

於是最終同意了李斯提出的文化專制政策,

製造了歷史上臭名昭著的“焚書”事件。

“焚書”事件的發生,是始皇對博士集團作出的一次嚴正警告,也是他試圖撥正社會文化以使其為自身政權服務的最後嘗試。

因而他為博士們保留了“改過自新”的轉圜餘地。

不僅保留了他們掌握各學派文化和收藏書籍的權利,

而且對民間流傳的“醫藥卜筮種樹”等方士修習之書也完全未加禁止。

這其中當然也夾雜了始皇欲藉助方士“求奇藥”已獲長生的私心,但方術本即是閎大不經的陰陽五行學說所衍生出來的消極產物。

齊地方士文化所具有的誇詐性與秦政權對文化絕對服從性的要求形成了不可調和的矛盾,這一早便註定了其結局的悲慘。故而當“焚書”事件發生時,

方士們的恐慌是可想而知的,

他們想盡辦法以求自保,卻最終導致了“坑諸生”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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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諸生”事件的導火索仍是由齊地文化的承繼者盧生與侯生點燃的。兩人鑑於始皇

“剛戾自用”的為人與自身“不言輒死”的危險處境,

最終選擇逃走。

這使得始皇對諸生離心離德和欺騙背叛的忍耐達到了極限:“今聞韓眾去不報,徐市等費以鉅萬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日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

,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

。諸生在咸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妖言以亂黔首。”

“坑諸生”事件的發生,標誌著秦帝國文化專制政策的最終確立。自此以後,

代表帝王權威和意志的文化開始全面掌控意識形態領域,

戰國時代思想界那種百家爭鳴的局面被徹底終結了。

這是以齊地文化為代表的關東文化與秦法家文化矛盾激化的結果,也是在秦代中央集權大一統體制下文化政策的必然走向。“焚書”與“坑諸生”事件的發生既皆由齊地文化的承繼者們直接引起,

故其對齊地文化的摧殘和打擊也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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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焚書”與“坑諸生”直接造成了齊地文化典籍及人才的巨大損失。“秦既得意,燒天下《詩》《書》,

諸侯史記尤甚”

。《尚書》於漢初得以存世的獨有伏生所藏之二十九篇,“亡數十篇”,而《墨子·明鬼》中提到的《齊春秋》則蕩然無存。

以此推論,齊地文化典籍在此次浩劫中亡佚的當有不少。其坑殺諸生的具體人數及籍貫雖不明確,但從始皇惱怒的物件主要是燕、齊方士以及

“始皇時的博士大多來自齊魯”

這兩點來看,受害者中當有不少出自齊地。

結論

更為重要的是,挾書律的頒佈遏制了文化在民間的自由傳播和發展,齊地文化賴以生存和獨立發展的環境土壤也就此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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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始皇的嚴刑峻法也最終導致了秦運短暫,

這使齊地文化能夠在秦亡後很短的時間內便得到較大程度的恢復。

另一方面,齊地文化在始皇時的遭遇也極有可能引發齊地文人的反思,

即在大一統帝國成為現實時,

他們該如何調-適自身掌握的文化與之相適應,從而實現自己飛黃騰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