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被指“爛片”是否侵權?

如今許多電影作品在網路上飽受爭議,部分影片一度在豆瓣等平臺上遭遇低分評價,曾經便有著名的導演起訴平臺案,要求平臺公開書面致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從法律層面來說,此類案件是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按照相應法律規定和審判例項,對於著作、創作、演講、和表演進行正當評論並不構成名譽侵權,只有當特定人或單位為了不以惡意中傷的目的,藉機對他人作品進行詆譭與誹謗,則屬於不當評論。

在此類案件中, 能否確定侵權關鍵取決於證據,作品名譽侵權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是平臺的評分問題,網路平臺為了維護自身秩序,設定內部評分規則有其自身合理性,相關人員對平臺評分規則產生質疑的,可以要求平臺做出說明,而平臺只須對評分方式 、流程等操作做出合理解釋就可以,當平臺可以證明打分者是不特定人群的正常操作時,便可以證明評分正當性。在平臺做出相應解釋後,主張侵權者需要拿出更有力的證據方可證明被告在評分方面侵權。

第二個爭議點在於是否有人利用平臺對作者的作品進行造謠誹謗,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針對此爭議,首先需要認定哪些網路評論是屬於造謠或誹謗,如果網路評論被認定屬於惡意行為,那麼平臺在接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對原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擴大。平臺在接到通知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針對通知後擴大的損失部分,平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平臺事先就知道這部分評論是屬於惡意的,那麼也應該與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名譽侵權案件中,能否認定平臺侵權,關鍵在於法院能否認定平臺進行了“不當評論”——即對於特定人或單位是否是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藉機對他人惡意中傷和誹謗。法院是否能支援著作權人主張,主要看主張人所提供證據是否足以認定這一關鍵點。

解讀:被指“爛片”是否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