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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時間,不少地方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改,
等相關話題也幾度登上各大平臺熱搜榜,百度指數也一路攀升,高居不下:
就目前已公開的資訊來開,全國已有 20 多個省市自治區同時開設了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產假最長可休 190 天,為河南;陪護假最長 30 天,在雲南。
近期修訂條例後,相關的時間又有所延長。比如我們所在的湖北,產假調整至 158 天,增加了 60 天,護理假則為 15 天。
產假調整後,工資待遇怎麼算
修改後的條例明確:
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企業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
說到這兒,很多人可能會產生以下幾個誤區:
①工資裡包括績效提成
這個其實要看大家當時是怎麼和公司約定的。
如果公司就績效工資、業務提成的發放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約定了“未參與績效考核或沒有任何業績的員工可以不予發放績效工資”,那麼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因沒有為公司提供勞動,工資裡是可以不包括績效工資、業務提成等非固定工資部分的。
②產假工資=生育津貼
其實這兩個在本質上是明顯不同的。
產假工資,是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生育前的原待遇支付的工資。
生育津貼,則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婦女因生育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所給予的生活費用。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是企業墊付的,用來發放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用繳納個稅。
並且,這兩個無法
同時領取
。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先行向勞動者支付產假工資,後持勞動者提交的相應材料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待遇。
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產假工資>勞動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貼數額時,用人單位無需再將領取的生育津貼支付給勞動者;
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產假工資<勞動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貼數額時,用人單位應將已經支付的產假工資折抵後向勞動者支付剩餘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生育當月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
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比如:
2014 年武漢職工月平均工資 2400 元,產假 98 天。
A 員工月平均工資 1800 元,生育津貼=1800*60%/30*98=3528
B 員工月平均工資 3000 元,生育津貼=3000/30*98=9800
C 員工月平均工資 7500 元,生育津貼=2400*3/30*98=23520
(p。s 如果男女方都參加生育保險,可按基數高的一方計算晚育津貼。)
有了產假後,津貼申領一律這樣來
前面我們已經說了,生育津貼是企業墊付發的,這也決定了申領得由企業負責,而不是我們自己。
但這畢竟跟個人利益掛鉤,而且
申領本身也有時間限制,
建議大家生完後就立馬將所需材料交給公司人事走申請流程哦~所需材料大致如下:
至於具體的到賬時間,各地情況不同,有的 15 天,有的 30 天甚至更長,大家可以聯絡當地有關機構諮詢一下~
雖然目前大家對於政策的落地還有很多質疑和擔心的聲音,但這不併妨礙我們提前瞭解相關知識。這樣,紅利到來之時,我們也能及時接住,不至於白白浪費了~
大致的分享就是這些啦,任何問題及想法建議,不妨和我們私信交流吧;更多精彩及乾貨內容,歡迎來百家號持續關注“航信幫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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