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牧社會牲畜和土地密不可分,封建主不僅爭奪土地,還會爭奪牲畜

引言

18世紀蒙古牧民產業的積累過程主要表現在屬於他的牲畜頭數的增長。牲畜在遊牧民族與定居民族的貿易交流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馬匹、牛羊和駱駝實際上是牧民們能夠向自己的定居鄰族提供,而且已經提供過的用來換取他們的經濟產品的唯一商品。蒙古的“進出口”貿易的最大部分屬封建主的經濟,他們由於剝削直接生產者而把成千累萬的畜群和馬群集中在自己手裡,用這些牲畜換得奢侈品、武器等等。

牲畜能提供一切:食物、住房、衣著、客貨運輸的交通工具和各種進口貨。牲畜幾乎是“貨幣”的唯一形式

。正因為如此,繁殖牲畜就成了生產的目的。

託雷別科夫否認牲畜起勞動產品的作用,而斷言它是生產資料、勞動工具,其根據是:牧民“在牧放自己的性畜時有明確的目的,就是要使牧場的草由於牲口吃了而變成奶、毛、肉、皮革、糞肥等等”。但是在這種研究方法下必須承認,無論是奶、毛,還是肉都不是最終產品,它們在製造乳製品、氈、湯、鞋、燃料等等東西時,本身變成了生產資料,變成了勞動工具。

遊牧社會牲畜和土地密不可分,封建主不僅爭奪土地,還會爭奪牲畜

這樣一來,就可以按照社會與自然界之間新陳代謝的無限迴圈,使生產過程中的物質變化從一個階段轉到另一個階段。不過這已經不是什麼研究,而是一種庸俗化。

自然,遊牧社會的牲畜和土地無論在生產過程中還是在社會關係中,都是密不可分地相互聯絡著的。

沒有土地,沒有牧場,牲畜便不可能繁殖;沒有性者,則土地和牧場也失去了任何意義。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也應該說土地和牲畜作為遊牧民族物質生產和社會制度的因素具有統一性。但是統一性不等於同一性。無論它們之間如何緊密地聯絡著,土地和牲畜在生產和社會關係中各自完成著不同的作用。

如果說土地是主要生產資料,那麼,牲畜則是這種生產的目的,是它的主要產品。

如果說土地是遊牧社會生產過程中的決定性因素,那麼,牲畜在這一社會所生產的總產品的分配方面同樣是決定性的因素。

如果說對土地這一主要生產資料的關係使遊牧民族的社會分為不同階級,土地所有權使所有主變成封建主,使沒有這一所有權的人變成封建附庸,那麼,對牲畜的關係則決定了畜群佔有者的財產狀況,它使一些封建主或阿拉特富有,使另一些封建主或阿拉特貧窮。

遊牧社會牲畜和土地密不可分,封建主不僅爭奪土地,還會爭奪牲畜

畜牧業在這個時期蒙古民族的社會政治生活中的意義是巨大的。牲畜是普遍渴望得到的物件。

封建主以苛捐雜稅和各種貢賦的形式儘可能多地向阿拉特奪取牲畜,他們常組織偷趕鄰族的牲畜,攫取牲畜是內戰和內訌的主要任務之一。

封建附屬的阿拉特農戶常常反抗封建主,力求保護自己的牲畜不被他們出於貪婪而侵佔,採取擅自遷走,降屬於他們的牲畜總頭數的辦法,有時則轉為更積極的引起攫取和瓜分封建主的畜群的階級鬥爭形式。白所有這一切都表現了各階級和各社會集團為爭奪社會總產品中的份額,為社會財富的再分配而進行的鬥爭。

不難理解,領主們由於是士地的獨佔所有者,同時因剝削附屬的阿拉特牧戶,積累了數以千萬頭計的大畜群。有些例子前面已經舉過,其中有咱雅班第達傳。

史料中有關封建主之間爭奪牲畜的資料非常豐富。

應當考慮到,爭奪元魯思的鬥爭歸根結底也還是爭奪牲畜的鬥爭,因為幾魯思,即附屬的阿拉特牧戶,對領主們的好處主要是由於這些牧戶擁有私人的畜群,因此能承擔苛捐雜稅和貢賦。沒有牲畜的貧苦牧戶,封建主是不需要的。

遊牧社會牲畜和土地密不可分,封建主不僅爭奪土地,還會爭奪牲畜

傑利卜呼圖克圖說到,1890年當他參與管理納羅班欽寺院時,他雙親的家裡有10頭牛、30匹馬和3頭駱駝的私人畜群,可是後來這個畜群增長到200頭牛、2000匹馬、300頭駱駝和7000只綿羊,為了對牲畜集中到封建主的產業中的情況有個概念,我們提一下,傑利ト呼圖克圖和從屬於他的400阿拉特牧戶共佔有18000只綿羊(呼圖克圖佔9%),1600頭牛(呼圖克圖佔12。5%),1200頭駱駝(呼圖克圖佔25%),2800匹馬(呼圖克圖約佔80%)。

沒掌握17和18世紀畜群集中到封建主產業中的有關資料,但是可以滿有理由地認為,當時的情況也不會是另一種樣子。史料對蒙古大封建主畜牧經濟的組織原則談了些什麼呢?據瞭解,

這種經濟的主要組織原則是把牲畜一小批一小批地分給附屬阿拉特牧戶去放牧,他們有私人的畜群,足以擔保封建主不受可能的損失。

傑利卜呼圖克圖說,在納羅班欽寺院,綿羊、牛馬都按分成制的原則交去放牧,分成制即把不大的畜群、羊群和馬群,分給附屬的阿寅勒,由他們承擔一定量的奶和毛交付酬金的制度。

遊牧社會牲畜和土地密不可分,封建主不僅爭奪土地,還會爭奪牲畜

傑利卜呼圖克圖的7000只羊的私人羊群分成300到800頭的小群,交給有私人畜群約300只綿羊的牧戶去放牧。被交牧的羊群的數量取決於牧戶私人畜群的大小和勞力保障的情況。據這位呼圖克圖說,牧戶獲得70%的毛,以及夏季的全部羊奶和全部小羊羔

。至於駱駝,在納羅班欽是由僱傭的牧人進行放牧

。有充分理由認為,納羅班欽寺院領地在這一方面的情況也不是僅有的,把性畜分給有財富的阿拉特去放牧,在蒙古是普遍現象,並且是封建主經濟共同的基本組織原則。

不管怎樣,革命後蒙古的人民政權機關已切實查明,在20世紀20年代,約有20%的阿拉特牧戶繼續在類似於前面所描述的條件下為原封建主和其他經營大畜牧業者牧放牲畜。我們已經指出過,蒙古的領主是自己領地裡一切嫩禿黑和一切兀魯思的所有主。但是,在這兩種形式的所有權中,實際上存在著重大差別。

領主對嫩禿黑是全權獨佔的所有主,但對元魯思卻不盡然。

蒙古習慣法和成文法一王公丘爾乾的許多決議和汗的指令,以及清朝就蒙古事務方面和俄國政府就卡爾梅克事務方面頒佈的法令,雖賦予領主們買賣和贈送阿拉特的權利,但禁止殺害他們。

遊牧社會牲畜和土地密不可分,封建主不僅爭奪土地,還會爭奪牲畜

從這個意義上說,蒙古封建主並不是自己兀魯思的全權所有主。人整個蒙古的情況是這樣,卡爾梅克的情況是這樣,準噶爾汗國的情況也是這樣。

衛拉特社會的結構相當複雜。

所有研究者一致指出其中有若干階層,但是在確定階層的數量和性質上卻眾說不一。按比丘林的意見,衛拉特人分為兩個階層一一軍事的和宗教的,而前者又分成貴族與納稅者兩個集團,鮑戈亞弗連斯基認為衛拉特人有3個階層一一軍人黑人和奴隸哈斯盧德卻認為有4個階層:白骨(即貴族)、黑骨(即納稅者)、達爾軍(即豁免貢賦者)以及宗教界。

來看看史料中對階層問題談了些什麼。《烏巴什洪臺吉史》記載過“上、中、下層”代表的會議。

《咱雅班第達傳》也幾次以不同方式談到過“上層、下層和中層”、“大、小諾顏”、“宗教界和俗人”、“貴族和老百姓”。

鮑戈亞弗連斯基又發現在“察津·必扯克”法規的條文中提到過兀魯思的官吏、旗手、號手、衛士、內侍官、軍人、平民、奴隸、大小王公。

結語

傑利ト呼圖克圖證實,納羅班欽領地的居民分為兩個階級臺吉和哈拉抽,即貴族(白骨)和“黑骨”的阿拉特。後者又根據他們的權利和繳納貢賦的情況分為:哈姆哲爾格、阿勒巴圖和達爾罕在俄國檔案資料中,以及考察和研究過伏爾加河卡爾梅克汗國生活情況的學者和遊歷家的著作中,也記載有某些重要資料。

而卡爾梅克人,照科斯堅科夫的話說,從準噶爾把自己的社會制度帶到俄國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