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婚姻法規

淺談婚姻法規

學法知法守法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在的婚姻法為民法典的一部分,共六章五十一條。 本篇只簡要概述五篇,不包含總則和附則。

第二章:結婚。

其最重要的便是對婚姻自由和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婚姻自由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結婚,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法定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三章:家庭關係。

其最重要的便是對夫妻財產的規定。

1.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單獨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夫妻約定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章: 離婚。

其最重要的便是對子女贍養和財產分割的規定。

(一)子女贍養。

雙方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對家庭暴力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