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貢制度,探討貢品的生產和保管

唐代,土貢制度臻於完備。唐代的土貢制度,對土貢的原則以及貢品的種類和數量都有明確的規定。

《通典》有“天下諸郡,每年常貢”的記載,即各郡每年都必須有特定的物品上貢。其一,貢物選擇的標準是:各州郡所貢的物品都必須是當地出產,保證土產也是“任土作貢”的首要原則。

其二,

貢物不是無償的,所有貢品都是由官府出資收購

,其價值以絹的價格為標準,且不能超過五十匹絹價。如果超過了五十匹絹的價格,多餘的部分可以折算在租賦之中。這樣,地方的負擔也就不至於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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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

專為享樂之需的奇珍異寶、滿足口腹之慾的物品、名馬鷹犬等遊樂之物,在皇帝沒有詔令時,則不許進貢

。唐代各州土貢由戶部管理,戶部郎中、員外郎掌領天下州縣戶口,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繳納貢賦。

當時由戶部管理諸州貢獻,禮部管理諸蕃貢獻。凡在舉行朝會時,戶部尚書則會上奏諸州貢獻,禮部尚書上奏諸蕃貢獻。但是,作為唐代土貢制度的設計而言,當時土貢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土地所宜、定額進貢、作價購買

。本節大概土貢生產、保管兩個方面展開,對唐代土貢進行探討。

唐代土貢制度,探討貢品的生產和保管

一、貢品生產

唐代貢物可分為天然品和人工品兩大類,其中天然品又可分為植物、動物、礦物三種。

除個別貢物用途較為模糊外,多數貢物的用途顯而易見。根據土貢物品的不同,貢物的生產者和生產方式亦有所不同。大多數天然品只需直接尋找並採取,而人工品則需要在原材料的基礎上作精細加工。

但二者均需勞動者付出相當的勞動,採取和加工貢品的勞動者多為普通百姓,也即土貢負擔的直接承擔者。

人工品中以紡織品居多,唐代的賦稅本身就主要以絹帛為物件

,每年的賦稅負擔已非常沉重,以至於有“年來寄與鄉中伴,殺盡春蠶稅亦無”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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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土貢,對紡織品的質量有更高的要求,這就難免為本身賦稅負擔已十分沉重的勞動者增添新的壓力。唐德宗時,宣州進貢紅線毯,製作十分不易。

上貢的紡織品,大部分來自民間織戶,唐代稱為貢綾戶或織錦戶等。

這些人根據官家所定花樣織造絲織品,交貨日期有嚴格的規定,違期者要受罰。所織絲織品也一律不準出賣。在接受訂貨和送交成品時,經手官吏又多方習難敲剝。作為貢品的精美絲織品,沒有高超而專門的織造技術很難完成。“

製造這些絲織品的,都是由家傳技術和長期工作經驗的專業工匠,不是一般的家庭婦女所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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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職業貢戶外,個別地區有家庭手工業作坊。

定州續織業歷史悠久,在北齊時即為尚方直接管轄的地方織續局。有唐一代,定州貢續種類多而技藝精,一些地方豪門大戶備有家庭織機。如“定州何明遠大富。。。。家有續機五百張”。

諸如何明遠之類的富戶事例不多,但一家之力有綾機五百張,勢必要僱用專門的織工進行紡織,

在唐代算得上是規模不小的家庭紡織業,這也是貢品的生產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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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盧憲所編《鎮江志》載:“織羅務,潤以土貢故有之”。潤州(今江蘇鎮江)在唐代時是貢紡織品較多的州郡之一,主要貢有“衫羅,水紋、方紋、魚口、繡葉、花紋等綾”,因

潤州當地紡織品種類較多且花樣精美,故宋代時還專門在潤州設定織羅務,以管理土貢事宜。

官設作坊進行的生產,往往規模較大,且生產有序,這是貢品的又一生產方式。相對人工品的精細勞作,多數天然品尤其是植物類貢品可以靠直接釆集獲得,但也有一些動物類貢品得之十分不易。

以貢蛇來說,有些特殊的蛇種取其入藥有奇效,故令進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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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類貢品多有劇毒,捕捉需要技巧,稍有不慎,可能危及性命。

故唐代便有專門的貢蛇戶,世代貢蛇為生。貢蛇戶是世襲職業,捕蛇非常危險,貢蛇戶情狀相當艱難。唐代貢蛇的地區還有關內道邵州(今陝西彬縣)貢蛇膽,淮南道蘄州(今湖北蘄春)貢白花蛇、黃州(今湖北武漢)貢烏蛇等。

唐代土貢制度的首要原則是“貢需任土”,即上貢本地出產的物品。

但事實上,在實際納貢過程中,還是出現了一些違制現象。唐初便有本地不出產一些特異物品,但為了邀射聲名,互相攀比,而自他處購買上貢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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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此類“予意外求、相互仿效”的入貢,破壞了原定的土貢制度,也給人民造成了負擔。《唐六典》載:“舊額貢獻,多非土物。或本處不產,而外處市供;或當土所宜,緣無額遂止。”

地方官為邀寵固位,所貢之物大都不是本地出產,而繫於別處市買

。即便是本土出產之物,所貢的數量也遠遠超過了規定。

唐代土貢制度規定各州貢物準絹價購買,不得超過五十匹繩的價格。制度上規定的土貢物品數量的確不大,若按制度執行,不會對地方百姓造成太大負擔,但實際上很難做到。據《通典》和《元和郡縣圖志》等有關記載土貢數量的史料可知,

唐代統治者對制度上的規定並沒有認真貫徹執行,有相當一部分州的貢品超過了五十匹絹價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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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物在運送之前,都要經過精細的包裝,這一方面是為了表示對皇帝的恭敬,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運送過程中貢品的破壞。早在夏商時期,人們便利用“包、筐篚”等編織器具對貢物進行包裝。

唐代普通使用的包裝物有木盒、銀龕、漆匣、竹箱、藤箱、荊篚、麻袋、紙、續、細布、素羅、銀瓶等。

據崔致遠《桂苑筆耕集》中的進賀節日物狀來看,唐代貢品的包裝是相當講究的。如“海東人形參一軀,銀裝龕子盛;海東實心琴一張,紫綾袋盛”“舊制,東川每歲進浸蕩枝,以銀瓶之,蓋以鹽漬其新者,今吳越間謂之‘鄞慕枝’是也。”

由此可見,不僅貢品本身質量要求很高,連帶盛放貢品的器具和包裝亦十分精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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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裝完成之後,地方長官還要在包裝外印上封泥。

唐長安大明宮西夾城出土的封泥與一般封泥不同,為白石灰質,封泥表面抹光,絕大多數在印章處有墨書字,印文為硃紅色印泥。封泥上除朱印外,大多數在印章處有墨書字,大體上寫的是進貢時間、進貢物品名稱及進貢人的官銜姓名等。

二、貢品保管

唐代所有的貢物,都由太府寺管理

。太府寺丞掌判寺事,每當元正、冬至等大朝賀時,就將各地所貢方物,陳列於殿廷,由太府寺丞統一接收,再分入左右藏進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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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日貢品陳設完畢後,由太府寺丞率其屬將諸州及諸蕃貢物收儲。

“凡元日、冬至以方物陳於庭者,受而進之”。具體程式為:侍中宣制後,朝集使及蕃客拜謝,戶部尚書跪奏將貢物收儲所司,得到允許後,太府再率其屬下將貢物運出歸仁、納義門。

唐代太府卿的主要職責是掌管邦國財貨之政令,總理京都四市、平準、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屬。左藏署和右藏署是唐代儲存布帛財物的兩個機構,二者分工較為明確

。左藏署主要負責掌管錢帛、雜彩等,右藏署主要負責掌管金玉、珠寶、銅鐵、骨角、齒毛、彩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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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日陳設的貢物,要經過嚴格的檢驗方能入左、右藏庫。

由於唐代土貢物品極多,對於不同種類的貢物,因其用處不同,入庫情況也有區別對待。

為了保證貢物的質量、數量,對於擬納入各庫藏的布帛財寶等,太府卿及御史必先檢驗其尺度、斤兩、質量等。

經驗收合格後,題以州縣、年月,然後入庫,並根據質量精粗及貢物新舊不同,分類定位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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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中所載貢物多記有所貢數量或斤兩,多數貢物的數字為整數,但也有一些貢物的數量十分精確。

如臨海郡台州貢金漆五升三合,嶺南道始興郡韶州貢鍾乳二十四斤十二兩二分。這麼精確的數字,顯然是在入庫之前經過稱量登記的。

進入左右藏庫的貢品,都是經過檢驗合格的貴重物品,因此庫藏內外,晝夜守衛森嚴。

“凡藏院之內,禁人燃火,及無故入院者。晝則外四面常持仗為之防守,夜則擊柝,而分更以巡警之”。不僅入庫的貢物需要登記入簿籍,凡出庫者也要進行登記,並且要有通稱“木契”的原始憑證才能領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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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府寺共置木契九十五隻:二十五隻與少府、將作、苑總監合,七十隻與庫官合。其中,十五隻刻“少府監”字樣,十四隻雄,付少府監;五隻刻“將作監”字樣,四隻雄,付將作監;五隻刻“苑總監”字樣,四隻雄,付苑總監。

雌木契均留在太府寺,以備取物之時勘合使用。

取物者不但要持木契勘驗,而且庫管人員要記錄取物人姓名及所取物品名稱,並署印送至監門,得到允許後方能取出。

取出的貢品,都會以墨印做記號。貢物保管出納十分嚴謹,即便是皇帝本人賞賜需在國庫中支出時,也要受這套嚴格制度的約束,且對支出的物品在數量上亦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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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正、冬之會,稱束帛有差者,皆賜絹,五品已上五匹,六品已下三匹。命婦會,則視其夫、子。”

正因為有如此嚴格的管理和出納制度,唐前期統治者在享用貢品時便不能隨心所欲

,於是便有“妃御承恩多賞賜,不欲頻於左右藏取之”之載。

三、總結

貢品具備商品的兩個基本屬性,即使用價值和價值,但土貢的目的和貢品的使用範圍決定了其與商品的不同。

土貢制度本身的目的和意義主要在於確定地方對中央的政治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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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統治者在制定土貢政策時並未考慮抑制商業的因素,但政治強權下的土貢制度卻在無形中破壞了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

唐後期的土貢制度已然成為一種剝削人民的苛政,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正如曾兆祥先生所說:“從研究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角度講,這種直接剝奪產物的苛政,越過了一切商品貨幣關係,當然會大大縮小封建市場範圍,抑制交換關係。所以說,

封建社會的實物貢賦制度,雖然不是從抑商目標出發的政策,但實質上也是一種破壞了商品經濟發展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