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審判規則】

行為人對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後,受害者親屬起訴要求民事賠償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因重大交通事故屬於特殊的刑事犯罪,且我國交強險保險條款中亦對精神損害賠償予以認可,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應當根據交強險保險條款中的規定,在交強險限額內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賠償,且各項賠償的順序是平等的。

【關 鍵 詞】

民事生命權保險交通肇事精神損害賠償金交強險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基本案情】

嶽X啟駕駛兩輪摩托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李X強駕駛貨車尾隨其後,其在超越嶽X啟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時,兩車側面發生刮擦,嶽X啟當場被碾軋致死。交警部門對此次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後,出具事故認定書:1。李X強駕駛機動車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嶽X啟系正常行駛,對此事故不負責任。經查,李X強駕駛的貨車在保險公司(中國人壽財險開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三十萬元,併購買有不計免賠特約險。

嶽X啟的親屬高X英等五人以李X強侵犯嶽X啟生命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X強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9 000餘元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484 000餘元,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先予賠償410 000元。

【爭議焦點】

受害人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人近親屬可否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李X強賠償五原告高X英等人合理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0 000元,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則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因交通肇事罪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重大交通事故是特殊的刑事犯罪,事故發生的意外程度及損失均非常巨大,對受害者親屬造成的傷痛是難以磨滅的。由此,為了保護肇事者和受害者雙方的權益,國家專門出臺了交強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 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該條例可知,交強險包括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綜上,在交強險限額內應當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賠償。

貨車與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貨車駕駛人已承擔了刑事責任,對於受害人家屬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受害者請求的刑事附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本不應予支援。但交通事故系特殊的刑事犯罪,其突發性、危害性均較大。對於該事故造成傷亡的,我國另有條例規定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受害人家屬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精神損害時,應得到支援,且首先由交強險保險人在其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答辯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二審判決書

【效力與衝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有效參考適用

【釋評匯注】

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審判實踐中,支援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交強險限額不足以支付時,精神損害賠償與其他賠償專案的順序是平等的。即賦予被保險人(受害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且被保險人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二)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死亡賠償金可同時主張。雖然我國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一直以來亦存在爭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可知,死亡賠償金賠償的是死者家庭整體減少的收入,是對受害人財產損失的賠償,因此,可以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主張。

高X英

等訴

李X強

、中國人壽財險開封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案例資訊】

【中 法 碼】人身權法·生命權·民法保護·責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P01020302)

【案 號】 (2012)汴民終字第768號

【案 由】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權威公佈】 被《人民法院報》2013年8月15日刊載

【檢 索 碼】 C0401++1++KFZJ++0412C

【審理法院】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式】 第二審程式

【上 訴 人】 中國人壽財險開封市中心支公司(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 高X英等(原審原告) 李X強(原審被告)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險開封市中心支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英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強。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險開封市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X英等、李X強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杞縣法院審理人民法院(2012)杞民初字第3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X強2012年1月30日駕駛貨車在超越嶽X啟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時,兩車側面刮擦,發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嶽X啟被碾軋當場死亡。交警部門隨後進行了事故認定,出具了事故認定書:1。李X強駕駛機動車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保持充足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對此事故的負全部責任;2。嶽X啟按規章制度正常行駛,並無責任。

另查明:李X強所駕駛的貨車在中國人壽財險開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30萬元,併購買有不計免賠特約險。且該交通事故在保險期內發生。

嶽X啟的親屬高X英等五人以侵犯生命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9萬餘元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48。4萬餘元,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先予賠償損失41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強負主要責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以採信。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李X強應賠償五原告的合理損失。因肇事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應先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李X強承擔。嶽X啟的死亡,給五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創傷,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支援。

原審法院判決:李X強賠償五原告的合理損失,及精神損失費4萬元;先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李X強承擔。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