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力:伊斯蘭教完全反對神權政治!

對於很多人來說,“伊斯蘭教法”一詞引發了警鐘,法院命令的截肢和石擊的景象出現在大眾想象中。評論員指出,歐洲人權法院宣佈伊斯蘭教法的一些組成部分,特別是涉及多元化和公共自由的組成部分,與民主的基本原則不相容。對“爬行的伊斯蘭教法”的擔憂激起了數百個網站的警示,警告穆斯林狂熱分子打算重新建立哈里發,並將整個世界置於伊斯蘭教嚴厲的法律體系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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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反應中表達的擔憂,反映了對伊斯蘭教法一詞的普遍誤解。誤解源於這個詞有兩個含義的事實。在最常見的用法中,伊斯蘭教法指的是伊斯蘭教法。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國家都有伊斯蘭教法院,處理婚姻,離婚和繼承等問題。在一些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和巴基斯坦,伊斯蘭教法的管轄權也延伸到刑法和商法的某些方面。例如,這兩個國家都將udūd懲罰納入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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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ūd懲罰,例如用於通姦的石刑和盜竊手的截肢,是在伊斯蘭教的早期建立的,被認為是強制性的,與其他罪行不同,這些罪行可由法官酌情處罰,並可透過賠償或報復來處理。結果,許多人認為所有伊斯蘭法律都是固定不變的。實際上,上面提到的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將伊斯蘭教法稱為“穩定和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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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伊斯蘭教法也具有更廣泛的意義。它包含了古蘭經中揭示的伊斯蘭教的核心信仰和實踐,並以聖訓中的先知穆罕默德為例,以及源自這些來源的法律。雖然核心信念和實踐保持穩定,但由此產生的法律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並顯示出顯著的多樣性。

這是因為大多數法律都是透過解釋來源於古蘭經和聖訓。例如,“古蘭經”確實包含一些具體的立法,包括對繼承的規定。大多數當局認為這些規定不受解釋。但是,古蘭經的大部分教義都是道德指導和建議的形式,這需要人們努力將其納入特定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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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也用於指人類努力設計的法則。與被認為具有神聖起源並因此完美和不變的伊斯蘭教法不同,法律法則是人類產品,因此被認為是不完美的並且需要修改,事實上,伊斯蘭法律體系已經發展了超過14個世紀,並且已經適應了不同的條件和不斷變化的環境,並且已經發展了五個主要的伊斯蘭法律推理學派。

與任何其他法律制度一樣,解釋有所不同,一些法律已經過時,其他法律已經出現。fiqh的官方“根源”之一是智力努力,其目的是允許在情況允許時重新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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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伊斯蘭法律體系包含了根據當代西方規範而令人吃驚的元素。今天,穆斯林學者對許多關注非穆斯林,觀察者的法律進行了激烈辯論,特別是關於民主,多元化,婦女和少數民族權利以及傳統的懲罰現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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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當代伊斯蘭思想家完全支援多元化,包括所有公民的完全平等。例如,埃及的Fahmi‘Huwaydi’主張基於伊斯蘭法律的總體目標,即建立正義,為非穆斯林少數群體提供平等權利。他說,為了在當今世界實現正義,民主至關重要。

事實證明,民主在西方是成功的,而且這是透過協商實施古蘭經指揮的最有效方式。雖然shūrā在歷史上已經以各種方式運用,但為了在今天實現正義,它必須建立在一個承認人民選擇其統治者權利的政府的基礎上,這一權利必須由所有公民平等分享。埃及法律學者Salim alAwa也支援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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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的突尼西亞思想家Rachid Ghannouchi主張穆斯林參與世俗民主,再次基於參與式治理的古蘭經原則shūrā,他將其定義為社群的權威。穆斯林必須與願意幫助實現基本伊斯蘭目標的人合作,例如“獨立,發展,社會團結,公民自由,人權,政治多元化,司法獨立,新聞自由,或清真寺和伊斯蘭活動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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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領先的穆斯林學者Tariq Ramadan得出結論認為,任何符合伊斯蘭原則的政府,都必須允許包括男性和女性在內的社群協商,而今天最有效的方式是透過由民選議員組成的協商委員會。他還堅持認為,任何代表都應根據與日常生活相關的,各個領域的能力而不是遺傳,或其他一些未獲得的標準來選擇。這種能力使他們能夠行使ijtihād,即在當今的情況下審議和制定實現伊斯蘭原則的方法,而不是依賴適用於不再存在的情況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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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齋月總結道,伊斯蘭教完全反對神權政治。伊斯蘭政府不僅必須透過協商進行,它還需要良心自由。這是基於齋月閱讀古蘭經,禁止在宗教問題上強迫。因此,他說,人民必須有權選擇他們的領導人,表達他們的意見,以及在法律的平等保護下生活,男性和女性,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就像先知在憲法下的時間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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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齋月建議暫停執行udūd懲罰。其他學者同意,特別關注禁止叛教(放棄一個人的宗教)。例如,巴基斯坦前首席大法官拉赫曼博士認為,在死刑威脅下禁止叛教違反了古蘭經對良心自由的基本堅持。埃及最高的宗教權威,也拒絕對叛教的死刑判決,認為如果懲罰到期,它將來世。

甚至還有一些關於是否已經正確理解和解釋某些udūd懲罰的爭論。突尼西亞歷史學家穆罕默德·塔爾比。解釋說,要求對背叛進行死刑的法律是由於背叛與叛國的混淆。美國著名穆斯林學者Ali A。 Mazrui教授的方法略有不同。他主張重新考慮udūd懲罰,並說十四世紀前所規定的懲罰“必須真正嚴重到足以成為他們當時的威懾力量”,但“從那時起,上帝就教導我們更多關於犯罪,其原因,方法它的調查,內疚的限制,以及更廣泛的可能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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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究竟哪些法律應該受到ijtihād的影響,有廣泛的意見。保守派學者通常認定,他們認為應該保留為伊斯蘭教法的法律,因此不受伊斯蘭教的約束。改革派思想家傾向於,更加重視伊斯蘭教法區別。這段討論一直是歷史上伊斯蘭話語的一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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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法學家IbnTaymi‘yah(卒於1328年)批評那些未能將伊斯蘭教法的技術用法區分為上帝的理想,顯示的意志,以及用於指代特定法律程式碼的一般用法的人,並告誡不要混淆無知的決定或與伊斯蘭教法的不公正的法官。

確實,穆斯林強調伊斯蘭教法的永恆性和普遍性,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伊斯蘭法律都是不可改變的,或者每個人都必須受到伊斯蘭教法的統治。這意味著伊斯蘭教法的價值觀和目標意味著涵蓋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學者甚至聲稱任何實現伊斯蘭教法目標的法律都是伊斯蘭教的,如果不是名義上的話。確實有穆斯林認為如果以伊斯蘭教法為指導,世界會變得更好。然而,除了一個直言不諱的少數人之外,這個職位是精神的,而不是政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