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狀中,能否提出選擇或者假設性的訴求?(比如在訴狀中表述:“如果***訴求不能得到支援,則主張另一項訴訟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那麼上述表述是否違反《民訴法》119條第(三)項的規定呢?
上述所表述的訴訟請求在訴訟法學理論上稱之為
預備合併之訴
,又稱遞補型訴訟請求。
相關案例:
(1)最高院
(2016)最高法民終416號:“
預備合併之訴
,又稱遞補型訴訟請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可以並且應當在一個案件中按照先後順序進行審理,這不僅不違反“一事一訴”的基本原則,也符合訴訟經濟和效率的原則。
”
(2)
(2019)最高法民申1016號判決書:“
預備合併之訴
,並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審法院在審理認為袁**第一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情況下對第二項訴訟請求予以審理並作出裁判,符合訴訟便利和經濟的原則,也有利於法院對當事人爭議裁判的協調統一,並無不當。
”
總結:目前雖對該種形式的訴訟請求方式尚無明文規定,但仍有可能被法院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