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法律上利害關係既指實體又指程式權利
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
[ 檢視更多... ]
田曄:民事訴訟中確認之訴“訴的利益”的實證考察與制度完善——以中國裁判文書網300份裁判文書為分析樣本
透過上述案例可知,根據當事人提起的具體訴請請求內容,法院加強對訴訟是否具有訴的利益的判斷,以決定是否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實體審查,有利於正確處理當事人訴訟請求,有效篩選案件,合理配置審判資源...
[ 檢視更多... ]
訴訟請求可否選擇或者假設?關於預備合併之訴的訴訟請求問題
相關案例:(1)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終416號:“預備合併之訴,又稱遞補型訴訟請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可以並且應當在一個案件中按照先後順序進行審理,這不僅不違反“一事一訴”的基本原則,也符合訴訟經濟和效率的原則...
[ 檢視更多... ]
關於否認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的有關問題
關於可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主體範圍,本條立法過程中爭議很大,最終本條規定將原告範圍限定為父親和母親,將成年子女和其他主體都排除在外,可如此理解:第一,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應以真實的血緣關係為基礎,故應允許法律意義上的父或母提起訴訟,確定子女的...
[ 檢視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