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法院調解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
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結合我國審判事件,規定了下列幾種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地域管轄: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一不動產糾紛提起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指定管轄:對管轄權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訴訟參加人
當事人的基本特徵: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
民事訴訟程式
起訴與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測速缺席判決和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法院判決和裁定,
神理前的準備: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限期被告提交答辯狀
傳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與合議庭組成人
稽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證據,追加當事人,省裡前準備階段的其他工作
撤訴有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
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透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再對案件的事實,依法定程式,進行了全面審查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所作的結論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有關程式問題所作的決定
在訴訟中遇到以下程式上的問題是用裁定方式解決: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保全與執行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決定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
簡易程式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第一審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所適用的審判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