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級”乾貨|律師高效整理案情的方法

文章原載於

民法學人

,作者是

段清泉

本文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僅供交流學習,如有異議請私信聯絡刪除

高效整理案情方法

(1)“三大神器”

“從把握訴訟脈絡的角度,當事人關係圖表、案件時間順序表以及攻防配置圖被日本實務界稱為三大神器。”[1]根據要件訴訟九步法的運用實踐,我們構建了這個高效整理案情的方法。

“保姆級”乾貨|律師高效整理案情的方法

如圖所示,從上往下分為三個區域:

第一個區域為時間軸

,運用歷史方法,以時間為主軸整理證據資訊,形成點狀的證據事實,以大事記形式展現出來。證據資訊只是點狀的、非連續的、沒有意義關聯的事件排列。下一步要透過主線圖來理清事件之間的意義關聯,挖掘案件的爭議主線。

第二個區域為主線圖

,運用視覺化技術,根據案件的爭議主線繪製流程圖、關係圖、路線圖、思維導圖等,發現事件之間的意義關聯。在大部分案件中,時間這條主線之外,還需要挖掘另一條主線。另一條主線的挖掘才是真正體現律師功力的地方。這就需要律師在初步熟悉案情的基礎上,根據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把爭議點以圖表的形式展現出來。

第三個區域為總結表

,運用7W2H法凝練和概括案件的關鍵資訊,確定故事模型的關鍵要素。

(2)陳述、證據和評價

當事人陳述是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描述,這個陳述可能和實際相吻合,也可能和實際不吻合。這種不吻合,可能是客觀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

如果雙方對事實產生爭議,僅有一方的陳述無法認定案件事實。律師或者法官只能依據呈現在法庭的證據對事實進行判斷,這就是所謂的證據裁判主義。在律師和法官眼中,如果一個事實產生爭議,沒有證據,就沒有真相。

證據和陳述都是對現實世界發生了什麼的描述。而賦予這些描述以法律上的意義,則是評價。呈現在你眼前的白紙黑字是合同書,是關於簽字蓋章那一天成立了一個合同的證明。有時候,我們把作為證據的物理世界的合同書和法律世界的那個無形的“合同”混淆了。“合同”是對過去的事實的一種法律評價,是一堆權利義務的集合,只存在人的理念的世界裡,但是這些思維和理念對現實世界發生影響,規範人們的行為。

白紙黑字的合同書上寫的,也可能和法律的評價並不一致。合同書上寫的承攬合同,但是卻需要遵守另一方制定的工作紀律,報酬也是按日結而不是按照勞動成果結算,那麼法律會把他評價為僱傭合同,而不是當事人自己寫的承攬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但是這些內容構成了什麼樣的法律評價,為此而需要適用什麼樣的法律,那是法官知法的範疇。

所以,律師在整理相關事實時總是需要在這三者之間做出區分。

1。 己方當事人說了什麼,對方說了什麼,哪些是一致的,哪些是不一致的?不一致的地方是否有證據證明?

2。 證據顯示了什麼樣的資訊,這些和當事人的陳述是否相印證?不吻合的地方是否重要?這種不一致是故意的還是不知情?如果是故意的,動機和目的是什麼?還可能有哪些隱瞞?

3。 這些事實可以在法律上怎樣評價?這種評價是一個試錯的過程,只有在不斷假設、驗證的過程中才能獲得比較穩妥的判斷。

在會見當事人的同時和之後,律師可以運用時間軸整理當事人的陳述,按照時間脈絡把整個事件的過程捋一捋,看看有哪些斷檔和缺失的部分,進一步補充起來。主線圖則是涉及比較複雜的案情,根據案件的爭議主線按情況繪製流程圖、模型圖、關係圖、路線圖、思維導圖等,進一步梳理案件的爭議點。

時間軸是按照時間順序梳理案情,只是在最初期的時候運用。主線圖是掌握一定的案件素材之後,用來梳理案件爭議主線的。

“保姆級”乾貨|律師高效整理案情的方法

7W2H總結表

(一)總體介紹

時間軸、主線圖只是初步整理案件事實的方法,我們可能關注了事實的某一方面,而欠缺整體把握,以至於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這時,我們就需要整體的整理方法,來全面理解和把握案件資訊。我們運用7W2H方法來全面而綜合地梳理糾紛事實。

雖然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決定了案件事實的複雜性和多樣性,但是形形色色的案件都是由一些基本事實要素構成的,這些案件事實要素可以簡稱為“七何”(英文中稱七個“W”),即何事(whatmatter)、何時(when)、何地(Where)、何情(how)、何故(why)、何物(whatthing)、何人(who)。”[1]本書略微調整了一下,命名為7W2H法(Who、whom、what、when、where、what thing、how、how much、why)。7W2H法全面梳理了案件中涉及的主體、動機、關係、因果、時間、地點、背景、行為、後果等因素,是對案件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完成了這一步,才為下一步案由的分析、確定打下了紮實的基礎。

Who:

委託人,客戶,對律師來講,是主張的發起方,這符合律師目標導向的思考模式。

whom:

是委託人提出主張的相對方,是法律關係的另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是多數主體。

what:當事人之間發生了什麼事實?造成了什麼後果?從通常的社會理解上看案件涉及到什麼事,什麼性質。

when:

主要指案件事實的時間特徵。這個有三層含義:

首先是

指某個時點:比如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或者承諾期限的起算等。

其次是

某個行為的持續時間,比如,對於吃霸王餐的遊客阻止其離店,兩三個小時內報警處理,應該屬於可理解自助行為;但如果沒有報警而是將其拘束在房間裡拿錢走人,超過一定時間可能就構成非法拘禁了。

三是

行為之間的先後順序,被人打你之時,你出手制止,是正當防衛。別人已放棄打你的意圖和能力,跪地求饒,你還打人,就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如果別人只是隨口罵了你兩句,你就出手打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這時你還沒有防衛的正當性。

時間對於時效期間和除斥期間的計算、要約與承諾期間的計算、清償期的到來、失權的效果、順位、預告登記等具有重要意義。

where:

地點。地點對於清償地的確定、風險負擔、司法管轄、準據法的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What thing:

糾紛涉及的標的物或者能夠表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等。

how:

案件事實推進的方式和進展過程。

how much:

數額、價值、成本等量上的因素。比如,賠償範圍的舉證證明等。

why:

糾紛產生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前者指主觀的目的、動機、主觀意識狀態、背景等,這在一般條款的適用、評價性事實中非常關鍵。比如,公序良俗。後者指導致或促使糾紛的外界因素,比如相關背景等。

這9個方面,並非在任何案件中都同等的重要,只是為了幫助我們理清思路和避免遺漏重要事項,應嚴格按照這個清單進行思考,剛開始的時候有點費時費力,熟悉以後就能運用自如。

總結表的作用就是歸納提煉出核心要素,以便對案情的把握收放自如。只用3分鐘便能說清案情梗概,迅速而高效地把法官的思維聚焦到你敘述的事實框架中來。

“保姆級”乾貨|律師高效整理案情的方法

(二)案例運用

我們以一起車輛碰撞事故為例,原告主張自己的小轎車被被告的大卡車撞壞前保險槓等部位。被告對此否認。

“保姆級”乾貨|律師高效整理案情的方法

從上表對比可以看出,本案的爭議更可能發生在訴訟時效(when)、賠償金額(how much)和事故原因(why)上。

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是過錯責任,小轎車向大轎車司機要求賠償要證明對方的過錯,如果事故原因真偽不明的話,小轎車方要承擔敗訴風險,所以需要證明對方的過錯,比如事故認定書,在場的證人或者監控等。其次是關於賠償數額的證明,這個比較容易,去做個定損即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損失數額不大的話,大轎車方也可能賠償幾百元就進行私了,沒有必要走入訴訟,因為訴訟費時費力,浪費的時間精力和賠償的數額相比,實在不值得。

對於大轎車方來說,其答辯思路應該是先否定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也就是過錯不成立;如果構成要件成立,再轉入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攻防,也就是賠償數額不是原告主張的那麼多。最後才轉入訴訟時效的抗辯,因為抗辯是針對已經成立的請求權的,請求權自身都不能滿足的,不應該轉入抗辯。這也會對法官造成不好的心證,也就是被告對原告的主張沒有什麼好爭議的,只是想賴賬才用了訴訟時效抗辯。

要件事實攻防表

按照邏輯序列主義,縱向是

請求——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

的實體法適用邏輯。橫向是原被告針對請求或抗辯內部的構成要件的攻防。

結合實體法和程式法,我們來探討下該表所具有的意義。

“保姆級”乾貨|律師高效整理案情的方法

1. 訴訟請求和認諾

如果原告起訴主張損害賠償,首先來看被告對此訴訟請求的態度,如果被告承認該訴訟請求,那麼就構成認諾,根據處分主義,此案沒有必要進入審理,直接判決被告敗訴即可。如果雙方只是就賠償數額有爭議,一般也會透過調解結案。

2. 主張、自認、否認

如果被告不承認訴訟請求,就將案件引入到了審理階段。原告就需要對其請求的事實進行主張。

主張則是針對自己承擔證明責任事項的事實陳述。根據道交法、侵權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就需要主張損害、行為、因果關係、過錯等四個構成要件。比如,原告主張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在某縣某鎮村口停車,大卡車倒車沒注意後面的小轎車,將小轎車碰撞,損失3000元。因此提起訴訟。

原告主張後就需要觀察被告的態度,自認就是被告對原告負有證明責任事項的事實陳述予以承認。被告自認的事實無需原告舉證證明。比如,被告承認,原告的損失確實是3000元左右,但否認是自己造成的。

否認是針對對方承擔證明責任事項的否定性陳述,不用舉證。單純的否認即引出對方舉證的必要。

3.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對於被告否認的事實主張,原告就要為此提供證據證明。根據其證明是否需要推理,而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的證據。比如,發生碰撞時的監控資料。目睹了碰撞事故的證人證言等。

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要件事實,需要經過推理。比如,證人作證說:我當時路過事故現場,看見小轎車停在原地,車裡沒有人,大卡車正在倒車,然後我就走開了,沒看見碰撞事故。幾分鐘後,看見那裡聚了一推人,才知道發生事故了。這個證人證言不能直接證明要件事實,但是可以透過推理獲知:小轎車停在原地不動,大卡車正在倒車,幾分鐘後發現發生碰撞事故,大卡車倒車過程中碰撞小轎車具有高度可能性。

“保姆級”乾貨|律師高效整理案情的方法

4. 本證、反證、證明責任判決

證明責任是區分本證、反正的的根本。一方提出證明其證明責任事項的證據是本證,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另一方反對該證明的證據是反證,只需要把對方的證明降低到高度可能性以下、真偽不明即可。

比如,原告負有證明責任,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大卡車倒車撞到小轎車就是本證,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對此,被告又提出了反證,一天前在路口的影片,影片顯示小轎車車輛前保險槓鬆動脫落跡象,也就是小轎車的損失不是由被告造成的。該反證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只要將本證拉到高度可能性之下即可。也就是說,如果法官形成了大卡車撞到小轎車高度可能的心證,這時候才有考察反證的必要,如果反證將這種心證拉低到高度可能以下,它就實現了自己的目的,原告這時候就需要補充本證。

實務中需要注意的是:從法律適用上來講,無本證、不反證。無請求、不抗辯。

當本證還沒有達到高度可能的時候,考察反證就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本證因為自身不滿足標準而不具備攻擊性。但實務中,不少律師因此而吃了啞巴虧,原告還沒有提交本證或本證不充分,就要求被告提交反證,被告提交反證後,又說,你看,你提交的證據不充分,不能駁倒對方,只能判你敗訴了。

事實上,只有判決確定的事實和公證的事實才需要推翻。一般的證明只需要反駁就可以了。實務中還有請求是否滿足還不確定,就直接考察抗辯的情形。抗辯是針對已經滿足的請求的,對被告來講,直接轉入抗辯的審查是不利的,因為他已經喪失了一道防線。

當法庭辯論終結,到底被告有沒有撞到原告會出現三種情形:

① 確定被告撞了原告,判決被告承擔責任;

② 確定被告沒撞原告,判決被告不承擔責任;

③ 被告撞了沒有真偽不明,這時候就需要證明責任判決。

因為原告對請求權基礎的要件事實負有證明責任,真偽不明時,原告承擔敗訴的後果。

5. 抗辯

如果原告的請求得到滿足,那麼就轉入考察被告的抗辯。此案中,被告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麼只需要主張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和期間屆滿即可。如果2017年3月15日被撞,現在已經經過三年。對此,原告提出反證說,自己車輛被撞時,正在外地度假,半個月後回來就一直和被告交涉。如果對起算點真偽不明,則由被告承擔敗訴風險。

6. 再抗辯

如果抗辯成立,那麼需要接著考察原告的再抗辯,比如,原告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在此期間請求被告履行。比如,相關的微信截圖。

[1]

許可:《民事審判方法—要件事實引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