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過世後,承包的土地子女可以繼承嗎?一種可以一種不行

自農村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民種植的積極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農民也將土地看成了命根子,可以在城市打工,可以在都市安家,但是,土地是不送人的,也不會退還給村集體,因為,他們的觀點認為,放在那裡也不用吃飯,也不用繳納什麼費用,萬一哪天自己需要回家的時候,還有土地,可以種點蔬菜什麼的,起碼吃菜方便也放心,因此,土地成為了農民手中最基本的“家產”。

既然是農民手中的家產,農民肯定看到很重,萬一哪天,家裡的老人過世了,而子女都自己分戶了,父母的土地是否可以繼承,?還是要交還給村集體?

老人過世後,承包的土地子女可以繼承嗎?一種可以一種不行

一、土地承包權時間約定

老人過世後,土地能不能繼承?實際上要從幾個方面看,首先要看土地承包權有效期的問題,如果承包期限是在時間到期後自然無效,所以就沒有繼承的說法。其次,要看,承包權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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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是符合土地承包的政策,分到了土地,那土地的使用權就歸承包的家庭所有,也就是繼承人所有,法律明確規定,承包的土地只要登記了,確權了,那就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那土地使用時間有多久?因為只有在承包時間內,土地的使用權才是承包人的,承包人也才享有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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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從這條規定就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問題,那就是土地承包權到期後還可以延長30年,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保證了土地時間的持續性,從而保證農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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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權能不能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這條法律包含2層意思,首先,土地承包是可以繼承的是承包收益權,但是,沒有約定土地承包權的繼承,也就是繼承人得到的是土地該有的收益權,但是土地繼承是不被支援的。但是,對於林地的承包權,也明確明文規定,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承包。

因為土地承包明確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包產承包制度,對於已經分戶的子女來說,是無權繼承土地承包權的,但是對於還在分戶,在父母名下的子女來說,是可以繼承的。因為還在父母家庭名下的子女,和父母還是一個家庭,符合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制,因此,這樣的情況實際上是繼續擁有土地承包權,只不過以前父母是戶主,現在變更為自己是戶主罷了,依然是一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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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想繼承土地交還村委會會不會違約?

如果自己繼承的土地,甚至自己承包的土地,因為其它原因無力繼續承包,想交還村委會會不會違約,如果違約的話是不是要支付違約金?

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的,不屬於違約,也不用支付違約金,還可以得到補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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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不想承包了,將承包土地交還給發包方即村委會,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同時,如果不是自願的,是因為其它原因,村委會收回土地時,也要獲得一定的補償,因此,不存在違約,也不存在要支付多少違約金的情況。

總而言之,老人過世後,土地繼承要看情況,如果子女已經分戶獨立成家,那是無權繼承土地的承包權,但是,可以擁有土地的收益權。如果子女沒有分家,還是在父母的名下,就可以繼承父母的承包權,享受承包土地的一切權力。但是,無論是否分家,林地都可以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