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時期對人口的控制和專制主義的傾向分別有哪些規定?

引言

由明朝開國君主建立的社會制度中,另一種引人注目的特徵,在於對人口的職業劃分。

眾所周知,在洪武時代的中國,某人只要生於農民、士兵或工匠之家,那麼他註定要父子相襲地始終如此,農戶、軍戶和匠戶附屬於在當時佔據著非常重要地位的三個部;

它們各自控制了一部分人口,並擁有獨立的財務與行政的自主權,擁有自己的金庫、倉庫、糧庫和兵器庫····這三個部就是戶部(提供大部分稅收的農民家庭依附於該部)、兵部和工部。

明朝時期對人口的控制和專制主義的傾向分別有哪些規定?

▲明代的戶部侍郎

這種對人口的職業性劃分,與一種地理劃分是相聯絡的-軍戶在邊陲和沿海地區,為數最多;莊戶在京師地區為數最多,他們必須在那裡居住,或必須前往那裡的皇家作坊中輪流當差;而民戶則在所有重要產糧區為數最多。

明王朝的締造者可能是受到了蒙古社會制度之先例的啟發,因為職業的世襲權是蒙古人政治和社會制度的原則之一。

這種社會制度在一個由征服者階級統治和剝削的帝國中,是可以理解的。它於15世紀初葉就在內部因素的作用下,開始迅速地分崩離析。身份的變化越來越頻繁,軍戶地位被認為是最劣等級之一,其戶數減少得如此之快,以至於後來必須徵募僱傭軍工。然而,在洪武時代制定的戶籍(黃冊),卻一直沿用下來了。此後的時代,人們仍舊參照它;儘管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以至於人口數字從15世紀起就不再符合事實了。

故真正的收稅額,與在理論上確定的應納稅額,必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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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戶籍冊

從15世紀開始的明代人口普查,被認為是中國整部歷史上最不值得信賴的普查。此類普查競使15~17世紀的人口顯得全面減少了,而且這種現象似乎恰恰出現在人口正常增長的時代

。稅收組織的基礎是所謂的“裡甲”制,即對官府負責的十戶集。它負責在其成員之間,公正地分配各種課稅和徭役,並集體確保維持治安。這種自治的制度,可能很快就被其最強大和最有影響的成員,用來為自己謀利了,他們在當地居民和皇家官府機構之間充當了中介人。

這種行政框架的弊端,以及留給村社的相對自由,可能會致使最貧窮的家庭轉入貴族和富農的附庸之中。

從15世紀初開始,從事經營的小地主階級就逐漸消失了,而莊園佃農的數目卻成倍增長。當選民和破落戶再也無法借秘密開發礦山、走私、當強盜或海盜而維生時,便會部分地為軍隊中徵募僱傭兵所吸收。地方慣例在財經和行政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則是明代的特徵。

為了有效地控制其治理的人口,所需要的官吏數目過分龐大。故他們必須比過去更能適應地方慣例,並依靠貴族以執行其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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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場上計程車兵

我們在16世紀和17世紀上半葉的整個帝國中,共計算到10000~15000名官吏。每個縣平均有5萬名居民,而縣是全國最小的行政單位,它由一名朝廷命官和某些經鄉試選拔的“吏”協助管理。專制主義的傾向明帝國是由一名農民建立的,他對於文化階級似乎表現出了一種本能的不信任,故而只能更加密切地控制中央政府和各級官府。這樣的出身可能解釋了,為什麼洪武在促進科舉和晉升出自平民界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

洪武皇帝毫不遲疑地轉過頭來反對那些曾幫他登上最高權位的人,因為他們變得令他懷疑並覬覦其權力了。

1380年(洪武當時62歲),發生了有關其昔日戰友安徽同鄉胡惟庸的大案件。

胡惟庸的權勢變得過分強大了,他被指控策劃了一次叛亂,並被懷疑與蒙古人和倭寇有過勾結。1.5萬人被牽涉進了這場大案中,最後導致胡惟庸被處死。

對於洪武帝來說,這是一次把所有權力都集中於自己一人手中的天賜良機。他取締了中書省並將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都置於自己的權力之下。他同時也對兵權進行了一次改革,創設了一個他完全控制的“五軍都督府”,從而確保了他對於軍隊的更為嚴密的控制。1385年,又發生了一次新的清洗,在此期間處死了大批被指控行為非法或犯上作亂的官員(洪武帶有一種病態的懷疑思想,甚至把使用某些文字,也視為對他個人及其出身的含沙射影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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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被處死(劇照)

1390年,重審胡惟庸及其朋友和盟友的案件,有一萬五千多人又被牽涉進了這場官司。明帝國從其一開始就孕育著後來在15~16世紀表現出來的專制傾向。如果說宋朝的政治制度,是以互相制約和各自具有不同情報來源的獨立機構的共存為基礎,當時的政治決策都是進行辯論的內容,而不同的意見都可以自由表達;那麼明朝政府從14世紀末起,卻是以一種把所有權力都完全集中在皇帝手中,並以有限和秘密進諫的方式來施政的傾向、皇帝權力的徹底孤立、負責監視各不同級別政權的秘密警察的發展為其特徵。

錦衣衛是一類政治警察,其任務是偵察窺視高階官吏的言行。錦衣衛由洪武於1382年創立,從而為其後人作出了令人憎惡的表率。

蒙古帝國的先例,也可能與明朝新帝國的專制特徵不無關係。許多跡象都使人聯想到了這一切。例如,人們後來都指出,《大明律》(1367年頒佈,後又分別於1374、1389和1397年修訂)受蒙古立法的影響非常明顯。

明王朝締造者的業績,對於他晏駕後兩個半世紀的歷史,仍顯得至關緊要。所以人們直到該王朝末年,都如對待英雄般地尊崇他,這也完全是正確的。洪武確實以一種集體的巨大努力為代價,而恢復了中國的物質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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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扮演的錦衣衛

他恢復了中國在外部的勢力與威望,賦予了中國政治一種直到15世紀中葉,尚能令人感覺到的推動力。最後,他確立了一個新帝國的根本制度。

但很明顯,這位開國君主,也成了明代中國備受其苦厄的政治和社會弊病的禍首。在他執政年間出現的懷疑氣氛,從未被驅散過,而在中央政權及其代理人之間,不和與猜忌只能隨著時間的發展而惡化。

中央集權及其專制和秘密施政的傾向,也在洪武的幾代繼承人身上得到了加強。此外,他企圖強加給中國社會的烏托邦式的法治,以及在他執政期間建立的機構,始終是一種被崇拜的物件。

結語

儘管經濟和社會都發生了變化,但人們仍在繼續參照它們。這樣就使現實與以14世紀末的人口普查和納稅額為基礎的施政理論之間的失調,越來越嚴重。由此而產生了妥協與權宜之計的勝利、地方慣例所佔比重的增加、具體條例的大量積累。最後,稅收制度的弊病和當地富戶與豪門望族的實權,可能很快就進一步加重了不得志階級所遭受的壓迫,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不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