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社會】最高檢修訂刑事訴訟規則 完善不批准逮捕後監督撤案等規定

【聚焦社會】最高檢修訂刑事訴訟規則 完善不批准逮捕後監督撤案等規定

最高檢今天釋出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修訂後的《規則》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明確檢察環節辦案程式、落實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要求,更好地服務刑事司法實踐。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等對2012年《規則》的適用帶來重大影響。為此,最高檢啟動修訂工作,並於今天正式公佈。

在30日最高檢召開的新聞釋出會上,最高檢副檢察長童建明介紹,修訂後的《規則》共17章684條,相比2012年《規則》減少了24條。減少的條文主要是由於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偵查職權作出調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範圍限縮,對偵查部分條文作了適當精簡。對2012年《規則》中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已經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中有明確規定的,作了刪減。此外,對一些互相關聯的條文作了整合。

實行非法證據排除,防刑訊逼供和冤錯案件

刑事訴訟法是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法。修改後的《規則》切實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努力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針對實踐中發生的非法取證行為,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防止刑訊逼供和冤錯案件。明確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完善重大案件偵査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査制度;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排除相關證據並提出糾正意見。

完善不批准逮捕後監督撤案規定

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則》完善不批准逮捕後監督撤案的規定。

《規則》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者對有關人員終止偵查。

此外,為防止辦案拖延,嚴格限制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督促偵查機關積極開展偵查活動。

明確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未有效開展偵查工作或者偵查取證工作沒有實質進展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

完善檢察環節缺席審判訴訟程式

為強化境外追逃的法律手段,《規則》規定了缺席審判程式。

《規則》明確了對缺席審判案件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的級別、人民檢察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證據的義務和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程式等,為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辦案程式銜接設定了“介面”。

【聚焦社會】最高檢修訂刑事訴訟規則 完善不批准逮捕後監督撤案等規定

原標題:《【聚焦社會】最高檢修訂刑事訴訟規則 完善不批准逮捕後監督撤案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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