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就有的“月經假”,為什麼今天還沒有真正實施?

2018年10月25日,山東省政府法制辦釋出關於《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該規定明確對女職工的保護措施,如不得安排從事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適當安排休息等,其中有關“月經假”的規定最引人關注。

1993年就有的“月經假”,為什麼今天還沒有真正實施?

根據該保護辦法第9條,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給予其病假1至2天。而且在第23條規定了處罰措施:用人單位違反有關月經假規定的,可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1993年就有的“月經假”,為什麼今天還沒有真正實施?

雖然該保護辦法尚處於徵求意見階段,但十之八九會透過的,生效後對廣大山東女性來說是一個福音。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女職工都可以自動享受月經假,因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就是:(1)醫院出具的關於痛經或月經過多的診斷證明;(2)主動申請。

1993年就有的“月經假”,為什麼今天還沒有真正實施?

事實上,山東省這一規定並非首創。早在1993年,衛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關於頒發《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通知(衛婦發(1993)第11號)已經明確規定:

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2015年,山西、寧夏、廣東、武漢等地也出臺類似的規定,月經假時間也在1-2天不等。

1993年就有的“月經假”,為什麼今天還沒有真正實施?

我國1993年已經有了月經假的規定,但實際情況下,又有多少女性職工申請了這項法律賦予的福利呢?其中的緣由可能是,看似人性化的規定,其實讓許多女性就業更難,因為在女性進入職場時就為她們無形中設定了更高的門檻。進入職場後,出於自身發展考慮,廣大女性職工又不敢甚至不知去申請。法律規定是有溫度的,其實施更需要有溫度的用人單位,需要社會的理解與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