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需要律師——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刑事申訴需要律師——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刑事申訴是個沉重的話題,它往往意味著當事人已經深陷囹圄。但儘管刑事申訴是當事人的最後救命稻草,可由於刑事申訴客觀上成功率低,再加上當事人經過一審或者二審後,自認為對案情和法律有了充分的瞭解,當前社會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其親屬恰恰對申訴的認知和重視存在重大偏差。結合我所承辦的多起申訴案件中的一起“一審判決貪汙罪,二審改判受賄罪,申訴要求無罪”案件,我想談談為何刑事申訴需要律師。

這一起案件事實並不複雜,本案的被告是某地拆遷辦副主任,在當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戶有兩種拆遷補償可自由選擇,一是現金補償,二是拆遷安置房補償,本案被告在一次飯桌上被他人詢問是否有安置房能買,於是回去找契機安排拆遷公司的人將已經選擇現金補償的拆遷戶檔案重做,改成房屋補償,並告知購房意願人有房可買以及需要支付的價款,購房人覺得價格合理便最終成交,除填補原先政府發放的現金補償,被告獲利6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本案被告利用職務便利將國有財產予以變賣,非法佔有6萬元差價的行為構成貪汙罪。

二審法院改判認為上訴人收受的錢款性質不是公共財產,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上訴人收受該錢款時即明知該款是安置房出售後的溢價,對於超出應繳房款的部分,購買人有向上訴人送好處費的概括故意,上訴人亦有收受好處費的主觀故意,上訴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購買人在套取安置房方面提供幫助,收受錢款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對於二審的結果當事人及其父親均不服判,並且由其父親代為寫了申訴狀進行申訴,多次被駁回後他們找到了我們。在認真閱讀完其申訴狀後,我對當事人年邁父親自學法律的精神表示了敬佩,儘管其父親已經較好的把握了本案問題所在,但在其申訴狀中,大量的篇幅在闡述當時當地“賣拆遷戶頭”的普遍性以及其兒子的行為只是一般的買賣行為,並未切中要害。

我認為,本案的一、二審的判決確實存在問題。一審中,儘管拆遷房屋是國家所有,理應變賣拆遷房屋的全部收益屬於國家所有,看似符合貪汙罪。但在國家提供給拆遷戶房屋以及現金補償可自由選擇的兩種模式條件下,應該說房屋和現金兩種補償是等價的,在本案被告將現金補償轉變為房屋補償過程中,國有財產併為受到侵佔,至於轉換後,房屋出賣能否有溢價以及產生多少溢價均不再屬於國有財產,不存在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行為。

二審改判受賄罪同樣存在重大問題,受賄罪的成立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財物,除索賄外,通常受賄的成立要求有人行賄。而本案中,並無行賄人。本案的購買人只是在一次飯局上詢問過有無拆遷房買,後再無過問過,是被告主動聯絡購買人告知其有房可買,是否要買。這一行為顯然不符合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此其一。其二,本案被告亦無收受財物的行為,關於6萬元的差價問題,購買人既沒有明確認識到這部分差價的存在,更沒有將可能的差價作為一種行賄財物,這一點購買人在筆錄中也有反覆強調。(結合具體證據材料的論證不便公開,就兩個核心申訴點做簡要提煉)

但較為遺憾的是,由於當事人自行幾級申訴被駁回過,申訴的途徑幾乎消耗殆盡,申訴之路異常艱辛。儘管不喜歡假設,但如果申訴伊始我們就能介入,提交切入要害的專業申訴書,和法官之間更為專業的溝通判決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或許申訴的曙光更為明亮……排除一些誤會和例外,專業的人應做專業的事這應是一個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