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縣丞,和縣令、縣吏的協作

對古代職官群體進行觀察,應該注意到的是他與周圍其他職官群體的關係,將縣丞放進整個縣級職官群體中進行考察,從而瞭解其在整體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處的位置。

宋代的縣丞,和縣令、縣吏的協作

具體來說就是研究縣丞與上級知縣、與其他屬官縣尉和縣主簿、與縣中的胥吏群體等各個周圍群體的關係,進而從各種關係中窺探縣丞的職場關係和地位。

一、

縣丞與知縣的關係

1.尷尬的二把手

縣丞作為一縣之中的副長官,其主要的職責,就是協助縣令、長通管縣事,即所謂“邑之有丞,所以協替其長,治一邑之政”,“至縣,則事無大細,悉關丞”。宋代最初設立縣丞的原因,也是為了在其他官員差出的情況下,幫助縣令處理政事。

因此,縣丞所管各項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與縣令的職能是相重疊的,但所謂一山不容二虎,一般情況下,

“為令者又往往私其政,不以及其屬”,這種職能相重合的情況對縣令本身的權力來說,是有威脅的,作為縣令,大多不願縣丞過多的干涉縣事,這就使縣丞在一縣之中處於一個相當尷尬的位置。

宋代的縣丞,和縣令、縣吏的協作

縣丞的尷尬地位,還在唐代的時候,就已經很明顯。韓愈的《藍田縣丞廳壁記》中,就記載了唐代藍田縣的一個縣丞——崔思立,在縣中所處的尷尬地位:“位高而逼,例以嫌,不可否事”,雖名義上輔佐縣令處理縣事,但實際上,為了避嫌,不干涉縣令的權力而不可否事,於是就每天“對樹二松,日哦其間”,造成“官雖尊,勢力反出於主簿、尉之下”的現象。由於縣令多不願大權旁落,不願讓縣丞過多的干涉縣事,而大多縣丞也為了避免干預縣令的權力,造成衝突,實際上也都儘量避免干涉縣令所管之事,因而在實際上,縣丞所負責的政事,並沒有書面上所規定的的那麼多。

如淳熙年間,德慶太守曾豐視察贛縣時,遇到這樣的情況:“庚子臘,餘來視丞事,

按令首問常平錢穀,曰:隸於州,丞不與也……至獄訟,令又自任,丞袖手可也。”

造成這種“丞袖手可也”局面的原因,正是因為為了儘量不與縣令起衝突,縣丞沒有太多的職事可做。故而宋代有很多關於縣丞閒暇無事吟詩作賦的記載。

如東山先生擔任分寧縣丞時,因無事可做,每天“吟哦二松千竹之間”,將精力集中於詩詞歌賦上,以至於其詩詞“集句尤工,孫居易集而編之,幾二百餘篇”;“黃子官居多暇日,吟哦薄暮一窗中”;有的縣丞則為了能夠不和縣令起衝突,安穩待到任滿,就裝瘋賣傻度日,如前述贛縣丞“每坐曹,呼吏索常行署罷,踞繩床,對崆峒,哦五七言,答燕閒。佳客至,即留與商略,飢共饗,不擇糗;渴欲飲,不擇滫。主人倦輒臥,不忌客在;客喜輒歡譁,不忌主人在。”

2.影響政務處理

縣丞在對待令丞關係問題時,這樣消極怠工的態度,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很多縣事的完美處理和裁決,

如前文提到的南陵縣丞李仁任以“被檄為名,委其職而去,臥家數月,恬若不聞”就導致了該縣災傷救治的不及時。

宋代的縣丞,和縣令、縣吏的協作

當然,除了自覺避免衝突選擇避開縣令職事的縣丞,也有一些“動與令抗事”的縣丞,明州鄞縣縣丞王肇就因與知縣程緯不和,縣丞王肇“誣告緯慢上無人臣之禮,遂興大獄”,令丞之間關係的不和諧,也會影響縣事的治理。除此之外,縣丞有時還會在縣缺令時,代行令職。縣丞地位在縣主簿、縣尉之上,因而,在一縣缺少正官的時候,縣丞一般都是攝縣令的首要的人選,朝廷也頒佈明確的政令,規定在縣令不在縣時,由縣丞負責兼任縣令之職,如嘉泰二年就規定,“遇縣闕令,並須遵從條法,先差以次官縣丞及選曾歷任良循之人,不許輒差他邑官及初官權攝。”

在史料記載中也有很多縣丞攝縣令之職的例子:如朱蒙正在擔任茶陵縣丞期間,

由於“茶陵劇邑,久闕令”,導致“倉庾圯壞,吏緣為奸,租賦不時入”,因而,由其擔任縣令之職,領縣令之事;仇悆擔任高密縣丞,“會令闕,行令事”。關於縣丞代縣令的例子還有很多,在李換平的《宋代的攝官縣令》一文中,同樣也提到了縣丞攝縣令的情況。縣令、丞的關係問題是縣丞人際關係中最主要的問題,它直接影響到縣事的處理,“邑有丞,例以嫌,不可否事,令唯無助,遂至庶政不理,累年於茲矣。”

3.宋朝政府的解決方法

針對這個問題,儘管宋政府曾頒佈詔令要求“縣丞、簿、尉須日赴長官廳議事”,以求能夠制止“知縣既不謀之佐官,佐官亦不請於知縣”的情況,達到“令有疑必諮於丞,丞有言必忠於令”的結果,但實際上並沒有改變這樣的狀況,“所謂過廳者,不過茶湯相揖而退”,縣丞與縣令的關係問題在整個宋代都一直存在著。

宋代的縣丞,和縣令、縣吏的協作

二、縣丞與其他縣官的關係

在一縣的行政組織構成中,除了縣令、丞以外,主簿和縣尉同樣是縣級屬官中不可或缺的職官,

他們與縣丞一起,作為縣佐官共同協助縣令。相對於縣丞、縣主簿的文職,縣尉的職能則主要是治安方面的,三者分別在各方面為輔佐縣令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縣丞與其他屬官之間的協作就變得尤為重要。

1.職能互換

在縣中官員設定不全的情況下,會出現縣丞和主簿、縣尉互代職能的情況,其中主要以主簿和縣丞互兼的情況為多,

如淳熙十一年,“改鄂州蒲圻縣主簿,置西尉,以縣丞兼主簿”,還規定無縣丞處的主簿不得差出;新城、廣昌兩縣在開禧元年各增置縣丞一員,到嘉定七年就因“置丞以來,月糜俸給,縣計日虧”而省罷,認為“事省力微,簿、尉之職自足以兼之。”

其職能上的交叉如縣丞職能一章中提到的賑糶時須親自監視、檢田、獄訟等各方面,也正因職能上的交叉,縣丞一職在任何情況下,經常會成為第一個被考慮裁撤的官員,畢竟宋代縣丞的普遍設定都是隨著新法的廢設而變,因而宋代由主簿兼丞或由主簿代行縣丞之職的情況比較常見。除了職能上的交叉以外,在縣丞因為失職或坐贓犯罪而受到懲罰時,有時也會以對移的方式處罰,例如縣丞對移主簿、縣丞對移縣尉,《名公書判清明集》關於對移縣丞的例子就有很多:“昨本司因朝廷送下名件內人朱祖榮在縣獄身死,帖縣丞追解推獄,乃頑然不解。及本司追丞廳吏,又敢佔護不遣。到任曾幾何時,已黨吏侮上如此,將來循吏貪殘可知,便合按奏,以有親老,且從輕對移本縣縣尉,只今行。”

宋代的縣丞,和縣令、縣吏的協作

2.協作為主

總而言之,縣丞與縣中其他屬官的關係總體還是以職能上的協作為主,權力上的衝突較少,究其原因,就是“縣令以威臨下,佐官則睚眥不相下”,縣令雖為一縣中的主官,但並沒有黜赦其下各個官員的權力,因而彼此之間利益衝突其實並不會很大,反而認為共同處理好縣中事務,治理好縣事,才是明智之選,

各屬官之間也沒有太多的利益衝突,因而共同協助縣令處理好縣事才是其關鍵所在。

三、縣丞與吏的關係

宋代縣級政府負責財賦征斂、平決獄訟、賑濟救災以及治安等各種事務。僅憑知縣和縣丞等幾個屬官是遠遠不能將一縣之中所有的事務都處理好的,他們也不可能事事都親力親為,因此,在宋代縣級政府中,除各主要官吏以外,還設定了許多負責執行具體政務的胥吏。

1.公吏的職責

宋代縣衙中的公吏設定狀況及各自所負責的事務,主要包括押錄、手分、貼司、手力、雜職、弓手、解子、腳力、鄉書手以及各公人等,在這些所有的胥吏中,

手力、廳子是屬於丞廳的吏人,這主要與縣丞所負責的具體職能有關。

首先,胥吏協助縣丞處理縣務。縣丞最主要的職能就是經濟尤其是賦稅財政方面的職能,在具體財賦徵收時需要胥吏協助其執行具體事務。這是由於在宋代,縣官的任期一般以三年為一任,甚至到南宋以後以兩年甚至不足兩年為一任,而縣級政務繁多,對於到任官員來說,很多官員擔任縣級親民官只是為了積攢資歷,對當地的政事不夠了解,需要長期熟悉才能上手處理政務,但任期過短又導致他們沒有太多的時間去了解太多,這導致了兩者的衝突,此時,縣中的胥吏群體就起到了很大作用,縣中胥吏一般從當地人中選出,人員相對固定,對本縣的各種事務有長期的瞭解,因而可以協助各縣官更好的處理縣事,因此,在處理具體公務時,縣官便將更多的事務交於胥吏手中。

宋代的縣丞,和縣令、縣吏的協作

其中如手力“掌追催公事及在城賦稅”,主要負責催徵賦稅或供長官役使。《重修琴川志》載:“手力即廳子、引事名字,請給於丞廳”,協助縣丞負責催徵賦稅,並在縣丞有事差出時,隨身供其役使。但由於在實際工作中,縣官多將賦稅徵收之事全由胥吏承擔,“盡付胥吏之手”,

尤其是北宋末到南宋時,出現了“吏強官弱”的局面,以至於地方形成了“公人世界。”

2.約束下屬

胥吏在地方霸道橫行,把控地方政府的財賦征斂甚至司法審判。對於個人工作能力較強的縣丞還能夠做到馭吏以嚴,如陸宲擔任台州寧海縣丞時“行令事,遇事立決,老吏宿奸,畏懾縮慄,不敢輒動。巫以淫祀惑民,悉捕置於法”;仇悆調高密縣丞,高密“俗尚囂訟”,仇悆攝縣事,行縣令之職,“剖決如流”“猾吏為奸,仇悆暴罪黥之,無不悅服。”

而對於能力不足又企圖平安度日的縣丞,則“高下曲直,惟吏是從”,吏人把持縣政,甚至出現有的胥吏“拆開文案,藏去縣丞所申,假作繳案申狀,偽稱縣丞差出”的惡劣事件,可見胥吏在一縣之中有很大的作用。

宋代的縣丞,和縣令、縣吏的協作

儘管政府針對此問題曾多次提出要求,縣官要對吏人嚴加管理,但由於實際上吏人數量的龐大、吏人在縣中政務處理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等因素,縣官既要嚴加管理又要依賴吏人,實際上很難改變這樣的狀況,甚至於更多情況下,吏人的跋扈和權力正是來自於縣丞的默許,官吏之間狼狽為奸。《虛賣鈔》中就是典型的縣丞與胥吏狼狽為奸,作套取財的事例,還有如通州縣丞“與吏作套取財,甚至鹽米之類亦責民戶納錢”,這些不能歸結於胥吏群體單方面的過錯,縣丞身為命官,更應該對其進行嚴加管理。

所以,由於任期和吏人群體的人員固定等原因,縣丞在日常公務中,一方面需要吏人協助其辦理各項縣務,離不開吏人的幫助;

另一方面又為防止吏人過度越權把控縣政,又要對吏人的權力進行制約和管束,吏人不聽從命令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但實際上到北宋末尤其南宋時期,地方政府中形成明顯的“公人世界”,甚至出現縣丞與吏狼狽為奸的情況。縣丞與吏的關係,涉及到縣政的實際狀況、縣丞本身能力精幹與否、吏人在本地的實力等各方面的因素的影響。在縣丞與吏的關係問題中,吏始終從屬於縣丞是不可改變的事實。

結語

縣丞的人際關係主要表現為其與縣中其他官員包括知縣(縣令)、縣主簿、縣尉以及吏人群體之間的關係。其中最主要的是與縣令之間的關係,一方面縣丞作為一縣佐官協助縣令處理縣政,甚至在縣中闕正官的時候,優先被作為攝縣令的人選,但另一方面為令者多不願縣丞干涉其權力,故縣令、丞的關係極為尷尬;縣丞與其他屬官的關係以對縣內事務的協作為主,雖偶有利益衝突,但整體上相對較少,互相協作處理好縣中事務是其關係的主流。

“吏強官弱”是宋代地方政府中的一大特點,由於縣丞任期短加之其在縣中與縣令之間關係所造成的的尷尬地位、縣丞本身的態度、能力等因素,實際上,在日常工作中吏人把持了更多的實際權力,與百姓接觸更多,成為介於縣丞與鄉里民眾之間的橋樑,因而形成了宋地方政府辦公中的“公人世界”、“吏人世界”局面,但不可否認其在協助縣丞辦理縣務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宋代的縣丞,和縣令、縣吏的協作

綜上來說,縣丞在一縣之中需要處理對上級、同級以及下級等各個群體之間的關係,

實際上是既有共同目標利益下的相互協作,又有彼此之間的相互鬥爭,既要尊重上級、和睦同級,又要御下以嚴,監管縣吏,任何一層關係出現問題都必然會影響縣級政權的正常運作。

縣丞的人際關係問題是目前縣丞研究中其他相關學者還未深入研究過的一個問題,儘管最頻繁被關注的縣令與縣丞的矛盾關係一直在被提及,但並沒有人設專章對此進行分析討論,更沒有以縣丞的角度去考察其關係的文章。研究縣丞人際關係問題有助於深入瞭解其在縣中的實際處境,可以為進一步研究宋代縣政運作的實際情況奠定基礎,故此列專章對其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