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縣丞,和縣令、縣吏的協作

“吏強官弱”是宋代地方政府中的一大特點,由於縣丞任期短加之其在縣中與縣令之間關係所造成的的尷尬地位、縣丞本身的態度、能力等因素,實際上,在日常工作中吏人把持了更多的實際權力,與百姓接觸更多,成為介於縣丞與鄉里民眾之間的橋樑,因而形成了宋地方... [ 檢視更多... ]

宋代地方公吏法律知識的基本文化概況和法律條文的學習途徑

“官授”與“私授”二者的共同點是在學習的過程中都需要資深吏人的指導,區別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私授”的人員往往是地方府衙內部自行招募而來,這些私募的公吏不在少數且合法性有著很大的爭議,但又確實存在於各府衙之中,南宋時獄吏因人手不足,在正額...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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