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依法治國,掀起法治之風,被譽為法律是最接近現代的朝代!

宋代是傳統法律文明高度發達的歷史時期,與之相應的是,宋代士大夫的法律修養也往往被作為帝制時代的典範而讚譽有加。

張晉藩就指出宋代士大夫“非常重視運用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稱其對中國傳統法治文明作出了傑出貢獻。

陳景良認為宋代士大夫在法律活動中融入“人文精神”與“德性原則”,使宋代法律發展呈現出

近世

化趨勢;田志光認為宋代士大夫提倡“以法治國”,並在諸多法治領域自覺踐行,對宋朝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宋朝依法治國,掀起法治之風,被譽為法律是最接近現代的朝代!

不難看出,以上學者所謂的“法治”,多半是沿用古人的固有說法,實為“以法為治”“以法治國”的簡稱,一般指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國家和社會,而非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之意。

但即使如此,亦令人心生困惑,即:深受儒家傳統德治、禮法思想影響,以“追復三代”“致君堯舜”為政治理想的宋代士大夫真的如此看重“法治”嗎?在傳統帝制社會,“法治”真的是統治者追求的目標嗎?宋代士大夫究竟是如何看待“禮治”與“法治”之間、“任人、“任法”

之間

關係的?

值得一提的是,法史學界通常還有一種看法,認為宋代士大夫的主流群體比較看重儒家的禮治傳統,而以陳亮、葉適為代表的事功學派則比較推崇法治,強調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優勢地位。

但若翻檢《葉適集》則不難發現,葉適對有宋一代“任法”之弊的批判可謂比比皆是,絲毫不遜於所謂的理學一派。可見,即使重法如葉適者,亦對宋朝的“任法”持反對態度。這似乎說明,宋代士大夫對傳統社會“法治”實踐的認識究竟如何,有待進一步的探討。

葉適的“法治”觀念及其歷史價值

宋朝依法治國,掀起法治之風,被譽為法律是最接近現代的朝代!

葉適(1150―1223),字正則,號水心,浙江永嘉人,南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葉適的政治思想在中國古代思想史上佔有重要地位,這已為學界所熟知;但其頗具特色的法治思想,卻沒有引起法史學界的足夠重視:除了一些中國法律思想史教材略有涉及外,僅有個別學者作過專門性的研究,論述尚顯不夠深入。

葉適的法治主張集中體現在《葉適集·水心別集》的《紀綱》《官法》《法度》諸篇,按今天的標準,涉及法理、立法、司法等多個領域。

法之屬性:“紀綱,法度,一事也”

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管子》一書較早提出了“任法”的概念,併為後世所因循。其文曰:“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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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話的本意是說,治理好國家不需要特別的智慧,只要單純依靠法律就能夠輕鬆實現。但實際上,這個“任法”(或“以法為治”)在使用時往往暗含著以“法”而“治”之意,重在強調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優先位置。

因此,包括葉適在內的諸多宋代士大夫反對法治,並不是不要法律,而是不認同法律在治理國家中佔有優勢地位這一觀點。

什麼是法?葉適《紀綱》篇中有云:紀綱、法度,一事也,法度其細也,紀綱其大也。古人其為國,豈能盡正。蓋或得其大,或得其細,有失其一,必得其一。在葉適看來,作為治國之器的“法”應是國家一切規章制度的總稱,具體表現為“紀綱”和“法度”,其中,紀綱為儒家的禮法儀則,法度為具體的制度和法條,儒家禮法儀則總是透過具體的法律制度和條文得以貫徹和落實。但是,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二者卻很難完美統一起來。

要麼紀綱不振(“得其大”),要麼法網過密(“得其細”)。那麼,紀綱與法度哪個更為重要?葉適認為“法度之失,未至於如紀綱之失”,並稱此為“古人之所甚諱者”。對紀綱自古以來的發展演變,葉適有一番宏闊的梳理。

他分析說:唐、虞、夏、商時期,紀綱表現為“外有嶽牧,內有九官,一以制度,頒以文告,觀以巡狩,諸侯雖國異家殊,莫有敢不相率而朝者。治兵如治刑,治夷狄如治中國”;到了周代,“參以宗室,維以功臣”,紀綱更為嚴密;然而,秦代“破壞封建,而為郡縣,削弱黔首,禁制將相,自天子以外,無尺寸之權,一尊京師而威服天下”,使得紀綱蕩然;直到兩漢時期,“守、相皆得自為。兵其兵也,民其民也,財其財也,極其所治,無不可者,有進而授首,無退而掣肘”,“操之簡而治其要”,紀綱才得以重振,“獨過於後世”;可是唐代“不分緩急,不辨內外”,“百世相承之紀綱由此墜矣”,這種境況沿襲至五代、宋朝,遂造成“紀綱不可復振”之勢。

由此可見,與當今學界對宋代法律多加讚譽有所不同的是,葉適對宋代之法幾乎持全盤否定的態度,他批判道:“若細大俱失,而欲恃煩文細故以維持國家,可靜止而不動,易屈辱而難尊榮,則本朝之事是也。”也就是說,在葉適看來,宋朝根本就沒有真正的法,有的只是“煩文細故”。

這樣的看法看似有些極端,但毋庸置疑的是,宋朝在國家治理中奉行“事為之制,曲為之防”的基本國策,導致了“法度”過於細密嚴苛,“紀綱”

難以綱舉目張,法度和紀綱都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這的確使得有宋一代陷入“舉一事求利於事而卒以害是事,立一法求利於法而卒以害是法”的尷尬境地,並非無稽之談。

法之確立:“人有存亡而法常在”

宋朝依法治國,掀起法治之風,被譽為法律是最接近現代的朝代!

在葉適看來,如果說宋代紀綱的廢弛由來已久,那麼法度(即法律條文)的制定同樣不如人意。在《新書》篇中,葉適提出了“新書之害”的說法:何謂“新書之害”?本朝以律為經,而敕令格式隨時修立。……以新改舊,凡朝廷上下之所恃以相維持、相制使者,奉行此書而已。

在宋朝的各項法度中,葉適認為銓選之法是最不合理、最為有害、最扼殺人才的一條,他批評說:“竊怪人主之立法,常為不肖者之地,而消靡其賢材以俱入於不肖而已。而其官最要,其害最甚者,銓選也。”

這是因為,銓選之法規定得愈加繁密,士大夫就愈深受其束縛,人才就愈加被扼殺。此即所謂“其人之賢否,其事之罪功,其地之遠近,其資之先後,其祿之厚薄,其闕之多少,則曰‘是一切有法矣。’天下法度之至詳,曲折詰難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舉手措足不待刑罰而自畏者,顧無甚於銓選之法也”。

在葉適看來,正是銓選之法捆綁了士大夫的手腳,使他們為避法禁而畏手畏腳,不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更無從彌補那些法律中的漏洞,反而讓那些奸猾的胥吏鑽了法律的空子,投機鑽營,營私舞弊,最終敗壞了朝廷的紀綱與法度。

值得肯定的是,葉適雖然反對“任法”,但並未否定法的價值。他認為與任人相比任法有其一定的客觀優勢:蓋人不平而法至平,人有私而法無私,人有存亡而法常在;故今世以“人亂法不亂”為常語,此所以難於任人而易於任法也。

葉適認為,正是因為法具有公正、無私、穩定等優點,所以“以法為治”在宋代受到士大夫階層的普遍關注和重視,成了“今世之大議論”。

法之實施:“任人以行法”

宋朝依法治國,掀起法治之風,被譽為法律是最接近現代的朝代!

顯而易見的是,法是一回事,法的執行又是另一回事。葉適認為,法律執行的好壞,關鍵在於執法之人。此中原因,除了法不足以自行之外,還在於任法之人必須能夠勝任,即所謂“必任其足以行吾法之人,而不任其智不足以知法與力不足以行法者,而後法可任,此易見之論也”。

在葉適看來,這樣的人自三代以後已經沒有了,今後也不可能再有,其原因在於:“以唐、虞、三代之聖王,至誠一意以相與,而後其人可任!今則安能?而今則未之能,何也?”葉適對法治的思考並未到此為止,他繼續追問:即使有了這樣的人,社會就真的能夠實現“以法為治”嗎?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因為在他看來,法律永遠不可能做到完備,這才是問題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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