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綠水青山,你對《環境保護法》瞭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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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綠水青山,你對《環境保護法》瞭解多少?

2014年4月24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歷經四審,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獲得透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保法開展執法檢查,監督法律規定全面落實。

守護綠水青山,你對《環境保護法》瞭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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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十大亮點

守護綠水青山,你對《環境保護法》瞭解多少?

1

首次確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立法目的,以法律形式確立“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將“保護優先”確定為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基本原則,明確“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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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迴圈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2

首次全面貫徹人人參與環保的理念,將世界環境日確定為我國的法定環境日,專章規定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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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每年6月

5

日為環境日。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3

首次確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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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型別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佈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佈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蹟,以及人文遺蹟、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4

首次確定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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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5

首次明確跨行政區域聯防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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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6

首次增加環境汙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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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汙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汙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佈預警資訊,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

7

首次引入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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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汙染設施的執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8

首次引入行政拘留,既罰單位又罰相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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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專案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透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執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9

首次明確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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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裝置。

10

首次規定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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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環保法還完善了環境管理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環境規劃制度(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環境標準制度(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環境監測制度(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制度(第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第十九條)、“三同時”制度(第四十一條)、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第四十四條)、排汙許可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條)、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第三十條)、生態補償制度(第三十一條)、排汙費稅銜接規定(第四十三條)等。

|@尚志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