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至戰國時期,農業家庭為什麼得到大程度發展,女子成為勞動力

農業家庭,顧名思義,是指以從事農業生產(不排除一定規模的家庭手工業生產)為主的家庭。

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是兩週社會的較大群體,對承擔勞動生產、組成社會關係的農業家庭進行系統的研究,有助於全面認識兩週社會形態。

中國農業家庭向高階階段的轉化發生在春秋中期至戰國時期,這時期農業家庭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發展方向的趨同,即不管是宗法

——家族式農業家庭、還是地緣——鄉鄰式農業家庭,都不可避免地走向“按地緣關係編組”的編戶農業家庭。二是發展的速度快,西周、春秋前期,保持較長時間的“藉民力以耕田”的力役地租方式到戰國時期迅速瓦解,農業家庭逐漸變成獨立的經濟形態——小農經濟模式。

關於促使小農經濟模式產生的原因問題,很多學者都發表了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井田制瓦解,土地所有權確立是主要原因,另一種觀點認為鐵農具的推廣和私有觀念的盛行促使集體耕作制度崩潰,促進了小農經濟的形成。

春秋至戰國時期,農業家庭為什麼得到大程度發展,女子成為勞動力

一、

農業家庭演化發展的主導因素

導致農業家庭演化發展的主導因素我們認為大致有三:其一,戰國時期頻繁的戰爭使得基層農業家庭組織遭到破壞。其二,各國變法運動開展,國家利用強制的政治、經濟、法律手段規劃和整合農業家庭。第三,貴族的等級性減弱,一些有等級的貴族

“破落戶”形成新的農業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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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頻繁的戰爭打破農業家庭的穩定結構

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農業家庭的成員是沒有資格當兵的。加之當時戰爭數量不多,規模也不是很大,所以貴族裡面選拔兵士完全應付得了。那些

“修我戈矛,與子同仇”的赳赳武夫,為的是“公侯干城”以匡王國、以輔天子,充滿了烈士氣概和無畏精神。可是,能征善戰的“武夫”、“伯”已經無法滿足頻繁戰爭的需要,兵源補給自然落到了農業家庭的壯丁頭上。服兵役與服官役均可抵消他們的土地勞役。

戰爭對農業家庭和農業生產的消極影響是很大的,男女不相見,農業家庭寡人口;戰場上死者不可勝數,壯年勞動力虧損;田園荒蕪,糧食生產遭到破壞。由於古籍記載多言政治、軍事,少言社會生活,所以我們無法從戰爭記載中直接看到有關破家敗戶怎樣恢復生產的情況,但是,各國戰後出臺的一些獎勵生育和振恤孤寡的策略又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瞭解當時農業家庭情況的渠道

。在戰爭年代,農業家庭的人口缺失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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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變法運動促進農業家庭的整合

各國從春秋時期開始,就逐漸開展了變法運動。推行縣制、分配土地、按戶納稅使農業家庭真正具有了小農經濟的意義,

“特別是變法之後,庶人多以個體農民的形象出現於社會生活舞臺”所以此時能夠給國家提供賦稅、兵源,能夠為國家提供勞動力的家庭組織便成為各國統治者青睞的物件,招徠、爭奪農業家庭也成為變法運動的重要方面之一。

春秋、戰國時期的庸耕情況是否已經大為流行,限於材料,並不十分清楚,但是我們瞭解的情況是庸耕者多來自貧困的農業家庭。

“人有年老而自養者,有子三人,家貧無以妻之,庸未返”。庸耕者一般是失去土地或土地不足的農民,他們可以自由地出賣自己的勞動力。這樣的庸耕者家庭流動性較大。相對於有足夠土地,安居樂業的農民家庭而言,他們更容易遷徙,成為戰國時期各國“徠民”的物件。

由於戰爭等原因,各地荒蕪了一批土地,為儘快恢復生產,有的國家就制定了引進勞動人口的策略,即徠民。其中,秦國在這一方面的做法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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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貴族宗法制度下移,等級性減弱,形成新的農業家庭

士階層從事農業生產,壯大了農業家庭的隊伍。同時,他們之中那些仍舊握有土地,具有優越的生產條件和生產技術的人,在生產中逐漸又與土地進行分離,變成以收取地租為生的地主階級,

或者在有一定田產的基礎上從事商業、手工業等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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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農業家庭演化發展的表現

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勞動並不多見。到戰國時期,出現以家庭為單位的編戶、納稅形式,宣告了具有現代意義的農業家庭的出現,農業家庭的經濟、政治等職能加強,成為名副其實的小農經濟形態。

此時農業家庭的重要變化主要表現在家庭男女分工相對固化,以家庭為單位的夫妻生產變成一個主要的經濟形式;同時,家庭自我意識強烈,消解了原來那種強烈的宗族血緣觀念;私學興起,士、手工業者析出家庭等均為農業家庭轉型的新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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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家庭中男女分工的相對固化

農業家庭的男女分工,起初並不是固定化的,這一點已有學者指出了。特別

“男耕女織”的理想狀態是聖人所制定的,簡單認為“男耕女織”是自古有之,順理成章的小農經濟模式是不正確的。

至少在春秋以前,農業家庭的男女分工尚屬於不確定的狀態。“婦女常常擔任採集植物的工作,黍稷之類農產和婦女的關係也比較深。反之,男子和狩獵的關係也比較密切……最初的男女分工並不是‘男耕女織’而是‘男獵女耕’”。透過考古資料和春秋之前的典籍記載,我們覺得,即使說那時期的男女分工是“男獵女採”或“男女共耕”也不會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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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家庭女子的紡織行為變成女子代表性、固定性的勞動之一。

在春秋戰國以前,女子與紡織的關係並不明確,只是男女勞動分工逐漸的明確。

“在原始公社的晚期……考古發現仰韶文化及其以後的一些個體家庭住房的遺址中,同時出土了石斧、紡輪等耕織工具。”

此發掘材料只能證明這個時期有的家庭有自己獨立的生產工具,並不能得出耕織工具分屬於男女的結論。同時,“距今七八千年的新石器時代裴李崗文化的墓葬中,隨葬物的組合分別為斧、鐮、鏟等農工具和磨盤、石磨棒等穀物加工工具。據對若干墓葬的人骨分析,前者墓主是男性,後者墓主為女性”。

顯然,此中女子從事的是穀物加工的工作,並無紡織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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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意識的強烈

西周、春秋前期,整個社會還是能夠保證對天、大人、聖人之言的虔敬與崇拜;還能夠對王於興師表現出慷慨激昂、視死如歸的鬥志;還能夠堂皇的認為

“封土之略,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至春秋末,戰國始,社會風氣為之大變,上下階層都湧動著思想的革新,

農業家庭的意識也隨著社會思想的改變而改變,更多體現出一種自我的意識和家庭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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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手工業者、士等析出農業家庭

這裡所說的手工業者,主要是指與農業家庭緊密聯絡的小生產者,他們以農業家庭為依託,透過自己的頭腦和手藝,進行互通有無的生產,販賣等活動。這批小生產者主要來自破落的官營手工作坊、無田的流動農業家庭、家有土地,但無饒財的普通農戶。他們

“這種獨立手工業者的出現,並不曾破壞農民的自足經濟,

相反的,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小農業,反而是封建社會生產的一個重要特點”。

當時

“棄農從士”之風大為盛行,已經引起很多重農思想家的反感。但是客觀來講,國家還是希望有一批社會底層計程車崛起,服務於新興的的統治集團,給國家帶來活力。所以,鮮有諸侯國有“禁士”之舉。有相當一部分“從士者”能夠透過自己的努力,擺脫貧困,躋身高層。

春秋至戰國時期,農業家庭為什麼得到大程度發展,女子成為勞動力

《戰國策秦策》載蘇秦的出身是“特窮巷掘門,桑戶惓樞之土耳”。另有東周之鄙人,“歸耕於周之土地,耕而食之,織而衣之。”體現出這部分人相對靈活自由的一方面。

小手工業者、士等能析出農業家庭,從事實上證明了此時農業家庭的轉型基本結束,農業家庭以其獨立的姿態面對社會的變化;靈活自主的經營自己的經濟;坦然大方的彰顯自己的價值觀念。

至此,這種小農經濟形態的農業家庭不僅在形式上,更主要的是在內容上得到了基本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