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離婚,房子怎麼分?一個計算公式

「本文來源:晉州普法」

當婚姻失去了愛情,一拍就兩散。面對共同努力獲得的財產,兩人都心有不甘,所以離婚時那些年一起還貸的房子要怎麼分?

2007年風和日麗的一天

小方(女)與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

小方在

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萬

貸款18萬買下了兩人的婚房

房產證上只寫了小方的名字

婚後兩人又有了愛情的結晶

聽起來日子簡單又美好

但他們還是沒逃出一句詛咒

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兩人因生活習慣不同

最終選擇分開

那麼感情沒了,各自離開

財產和孩子怎麼分離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離婚且孩子由自己撫養

小衚衕意小方的請求

但要求婚房歸他所有

可以補償小方3萬元

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個兒付的

婚後的部分房貸也是自個兒還的

房產證上也是自己的名字

怎麼只3萬就要拿走房子了

?????

法院會怎麼判呢?

經過法庭調查

查明事實如下:

小方當時在銀行的貸款

借款期從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還貸本息共計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後 雙方共同還貸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審理過程

兩人一致同意

房產按現值58萬元的價格進行分割

法院最終判決↓

准許小方與小胡離婚

婚生子由小方撫養

綜合購買時的總房價

及首付款與按揭貸款情況

雙方對房屋現價的一致意見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償還貸款本息總額

雙方的感情狀況等因素

房產歸小胡所有

小胡應於判決生效十日內

向小方支付房產分割賠償款410640元

小方應於判決生效十日內

配合小胡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但是

這錢是怎麼算出來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樣

婚前一方出資支付首付款

按揭貸款購置並登記在自己名下

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在婚姻結束時

該如何分割呢?

別急,往下看

有幾個重要的公式:

首先,確認幾個數值

a=首付款金額

b=按揭貸款金額

c=貸款利息

d=離婚時房產價值(可由雙方協商確認,或由專業機構評估定價)

e=夫妻共同還貸本息金額(可在貸款銀行中查詢記錄)

第二,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佔房價款的比例y

y=e÷(a+b+c)

第三,計算找補金額z

若房屋歸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

,則z=d×y÷2

若房屋歸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

,則z=d-d×y÷2

兩人離婚,房子怎麼分?一個計算公式

以上述案例為例,具體結果如下:

a=首付款金額=122800元

b=按揭貸款金額=180000元

c=貸款利息=45419元

d=離婚時房產價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還貸本息金額=203360。55元

y=e÷(a+b+c)=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產歸小方所有

,則小方找補小胡的數額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產歸小胡所有

,則小胡找補小方的數額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

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