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通緝令如此抽象,為何能讓犯人插翅難逃?你仔細看上面13個字

在許多人的認知之中,古代的司法機構缺乏現代這樣系統性的查案人員,以及直接有效的證據鏈,因此認罪之人極少。而逃犯的話,也很容易在古代這種情況下逃脫。因為古代一沒有監控,二畫像也基本畫的都不像,這樣的情況下基本是抓不住逃犯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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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不是的,畢竟我們不能夠拿古代的情況與現代相比。古時候交通並不發達,且人口稀少。大多數人若是沒有特殊情況,如趕考與戰亂這種情況。一輩子基本上都不會離開自己所在的這一畝三分地。官府為了能夠會更好的管理,也是明令禁止民眾自由遷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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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古人也是有自己的“身份證”的,在春秋時期商鞅變法後,中國就開始有了戶籍制度以連坐制度。一個人若是要離開自己戶籍所在地的話,普通百姓需要去官府開設路引,說清楚自己去哪兒,去幹什麼。

而讀書人則是需要學籍證明,而官員也要憑藉告身才被允許出門。而若是一個異鄉人沒有以上這些戶籍證明的話就出現在外地,很容易就會暴露。官府也會以身份不明的原因,將其抓入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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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在這樣的制度之下,罪犯一般都無處可逃。再一個,罪犯若真的逃了,也會有官府針對其樣貌特點畫出一幅畫像,製作成“通緝令”。雖說在工筆畫還未曾流行之前,畫像上的罪犯著實與真人不像。但官府應該也十分清楚這一點,所以除此之外還是有各種手段的。

首先在公文上都是還會詳細的描繪罪犯的面貌特徵,比如說最早甘露二年(前52年)的那副《甘露二年丞相御史書》這份通緝令,就有關於罪犯的特徵描述:

為人:中狀,黃色,小頭,黑髮,隋(橢)面,拘頤,常戚額,如顓狀,身小長,託瘦少言。

所以個城門出入口的官兵們,只要發現有通緝令上那些特徵的人就可以向上檢舉了。且通緝令上基本都另有13個字,基本為“詔天下有能告殺人者,賞錢X萬”,而其中這個X就是根據罪犯的重要程度了,但以萬為單位,必定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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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懸賞通緝的制度自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有了,發展到明朝時期甚至還可以因此而授官。“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天下百姓見到如此重賞能有幾個不用心的呢?所以即使畫像不準,但摸排的範圍還是很廣的。

當然了,畫像不準這種東西也確實是一個比較致命的錯漏。歷史上因此錯判誤判的案子還是有很多,就比如說南宋末期文天祥被蒙古通緝,福州一秀才林附祖在前往無錫讀書的路上,就被幾個蒙古兵抓住,非說他是文相公。

林附祖不服,自辨身份,但蒙古兵卻不為所動,對其說到:

“你門(們)年四十,頭戴笠,身著袍,腳穿黑靴,文書上載了你門,如何不是?”

隨後便不顧林附祖的辯解,將其帶上了京口。直到到了京口有認識文天祥的人上前辨認,才發現這竟真的不是南宋丞相文天祥。於是又將這書生給放了,而林附祖在被釋放之後,還跑到了都督府去找了真的文天祥,將此事說給他聽。而文天祥聽後不禁感嘆,為其賦詩一首:

“畫影圖形正捕風,書生薄命入置中。胡兒一似冬烘眼,錯認顏標作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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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古代的“通緝令”弊端也依舊還是很多。錯判誤判的現象也是會發生的,但是它搭配上古代的相應制度,也是為古代的司法完備貢獻了很大的作用。對罪犯也是實行了有效的打擊,也正是因為如此。“通緝令”這一制度,直至今日也發揮著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