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廷禁菸之後,滇省商業凋敝,運貨的馬腳處於供大於求的狀態

前言

在創辦新政,百務待興之際,一下子損失這樣一筆鉅款,對滇省的財政無異於雪上加霜,因此李督也必須設法彌補此項虧空。他認為與其設立新的稅捐,不如仍在鹽上著手。然而,光緒三十四年,朝廷在山東又一次施行鹽斤加價之後,御史王履泰上奏擬請嗣後他省不得援以為例,以清界限而恤商民,得到了清廷的批准。這就意味著清廷禁止了各省繼續針對鹽斤實施加價的政策。為此,李督看到了自清廷禁菸之後,滇省商業凋敝,以往運貨的馬腳現處於供大於求的狀態,因而價格低廉,故而將加價的重點放在了往內地運鹽的馬腳費上。於是他下令將腹岸運鹽馬腳,每百斤加銀一兩,於十月初一日開始實行,其實質仍是將稅加在了鹽上,相當於變相的 “鹽斤加價”。

雲南諮議局於

1908年9月開始籌備,當時護理滇督的沈秉堃便認識到,“議員之得人與否,一省之利害系之,非富於社會上之經驗,洞明法政之原理,必不能統等全省之興革事宜,而規劃精詳,思慮宏遠也”。由此可見,擁有議員資格的起碼是在當地資源分配等事務上擁有一定話語權計程車紳階層。在正式選舉議員之前,沈又在省會設立自治研究所,在各府、直隸州設立自治傳習所,輪調廳、州、縣之紳董入所學習,目的在於“使全省素有資望或學有根底之紳士率皆入所入堂薰陶”。最終,當選雲南諮議局議員的68人中,擁有進士或舉人等傳統功名的有25人,當選前在政府任職的有11人,在日本留學或考察的共有5人,這樣的情況使得這些議員身上帶有了進步與保守並存的特點,在受過新思想的薰陶後,極易形成一個為維護或擴張地方利益而與政府對立的團體。李督實施鹽斤加價這一政策的訊息不脛而走,立刻引起了雲南諮議局的反對。該局以此項增稅政策事先並未提交諮議局討論透過為由,要求取消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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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得到答覆,諮議局遂一面決定停止會議,等候批答;一面向資政院上書,如不能挽回,便以全體辭職為抗爭。李督為緩和事態,決定將馬腳費改為每百斤加銀五錢,將腹地減額由800萬斤改為520萬斤。與此同時,李督又下嚴令禁止邊岸鹽商私自哄抬鹽價,腹地到岸後也只准在原有市價基礎上每百斤加銀五錢。“如敢藉故高抬,希圖盈利,一經委員查出或被民間告發,如事出提舉,立即加等重懲,如事出商人,亦為提舉是問,嚴行撤參,並將該商重辦。”此後,雲南諮議局雖然復會,但這一事件並未得到解決,反而進一步捅到了資政院。資政院對於此案的討論卻逐漸脫離了該不該加稅這個問題,轉變成了地方督撫是否因政策推行時繞開了諮議局,構成侵權違法,將其作為與政府爭權的理由。最終結果是交由督辦鹽政處做出裁奪:在此次爭論中,諮議局認為雲南不能繼續施行鹽斤加價的理由主要在於“滇省鹽政弊壞,鹽價昂貴,均為各省所無……自罌粟禁種,財源困涸,生計奇窘,全省窮民鹹望稍減鹽價以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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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雲南諮議局認為,即使對邊岸實施減價政策,也不能扭轉官鹽價格高出私鹽數倍的情況,因此也無法從根本上抵制私鹽氾濫。此外,在鐵路暢行,交通發達的情況下,內地鹽價突然上漲,必然導致奸商大規模向內地偷運私鹽。到時候不僅境外私鹽大批進入內地,而且邊岸私鹽也會被陸續轉運到內地,使得私鹽蔓延到腹地,造成內地官鹽滯銷。這樣不僅不能增加鹽稅收入,甚至會使鹽稅收入進一步下降,更重要的是省政府必須要投入更大規模的人力去稽查,反而得不償失。除了對鹽斤加價政策本身有所不滿外,諮議局對於當地的整個政府系統似乎也不信任。此外,這一政策給了地方官員上下其手、中飽私囊的機會,而奸商也可趁機隱瞞國課。李督對此仍以“鹽綱日壞,利權外溢”為由加以抵制,但明眼人都知道“其計誠是隻以滇省財用艱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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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當地計程車紳所關注的重點是經濟相對發達的腹地,而李督的鹽斤加價政策卻要使腹地承受更多的壓榨,政府出於“自強”“御外辱”目的而施行的新政,其關注重點更偏向邊地。這樣就使得腹地士紳極容易形成一種“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因此以李督為代表的地方政府與腹地士紳之間極易形成利益上的衝突。此時地方諮議局及中央資政院的建立,正巧為士紳們提供了表達自身訴求的地方。為了維護地方自身利益,他們利用新成立的國家機構進行鬥爭,甚至在資政院的討論中堅持要給李督冠以“侵權違法”之名③,從而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地方督撫。正如胡春惠先生所說:“清末擴大升高的紳權,既然是以地方為背景而興起的勢力,所以這一勢力在形成後,便自然地以地方之利害為前提。當地方官的施政不符合地方利益時,他們便攻訐地方官吏之政策,‘以合眾之力’,力逼政府非有所變更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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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中央督辦鹽政處議決並要求李督“停止提加馬腳銀兩,另籌補救之法”。

也就是說,督辦鹽政處對於李督“邊地減價,內地減額”的政策並不反對,只是反對提加馬腳費,對於因此產生的虧損,則需要另籌辦法或直接扛下來。這對於財政早已枯竭的雲南來說是做不到的。顯然,這是中央督辦鹽政處在推卸責任,同時也就意味著李督的鹽斤加價政策得不到清政府的支援。在這種情況下,李督只好在雲南設立雲南鹽政公所,專門負責整頓滇鹽,但該部門不到一年便歸併鹽道衙門,並未發揮實際作用。不過,李督藉著設立該部門,也算勉強為自己此次鹽政改革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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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經羲為解決在雲南進一步推行新政的經費問題,迫不得已變相實施

“鹽斤加價”的政策,因遭到諮議局的反對最終不了了之。諮議局的設立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分割了地方督撫的權力,使得一些潛在的問題逐漸顯現了出來,但二者並非絕對對立。如滇督李經羲多次呼籲清廷開國會、行立憲,這與諮議局立憲派議員的主張是一致的。滇督與諮議局之間因所處位置的不同,對於某項政策在執行時所考慮的因素也會有所不同,往往在涉及地方利益的問題上會陷入對立狀態。諮議局有感於加價導致的民艱,而總督卻對列強自南而來的威脅以及新政時期財政窘迫的境地感觸尤深。二者立場不同,漸行漸遠,最終不得不提交院議。當然,諮議局的一系列反應並非僅僅是對民生艱難的敏感,更多的是因地方利益的糾葛所做出的考量。

結語

我們不僅要注意地方社會經濟環境對當地士紳階層的政治參與、精神面貌的影響,更要關注他們本身是怎麼反向影響政府決策的。對於李督與清廷來說,清政府在任命之時確實對李督在雲南實施新政寄予厚望,但也僅僅是口惠而實不至。在雲南鹽斤加價案上達清廷時,李督不僅沒能得到其支援,反而被推卸責任。在這次事件中,李經羲雖是一方總督,實際卻是夾在了“地方”和“中央”之間,這也是清末地方督撫施政困難的一個典型縮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