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江 告了好幾個行政機關,到底哪個是適格被告?

四川-南江

告了好幾個行政機關,到底哪個是適格被告?

一、 案情回顧

2008年“5。12”地震後,南江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災後重建工作,對於磚廠等建築生產企業放寬政策,允許在興建過程中完善合法手續。2009年3月,馮某、張某、楊某、明某透過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了相關部門的書面同意後,由縣政務中心組織水務、環保、國土、林業等部門實地勘察選址定點。在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文後,開始投資興建某磚廠,並於2010年年初竣工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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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馮某、張某、楊某、明某多次向南江縣工商局、南江縣自規局等部門提交完善合法手續、延續採礦許可證等申請,但相關政府部門均不作為,拒絕辦理相關手續。

2018年10月12日,南江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授意南江縣電力公司強行對磚廠停電,10月16日鎮政府、南江縣自規局、南江環境局等單位不按合法程式,在未向馮某、張某、楊某、明某送達處罰通知、釋出拆除公告,聽取馮某、張某、楊某、明某陳述、申辯的情況下,強行派出100餘人對磚廠進行了強制拆除,造成財產巨大損失。

鎮政府、南江縣自規局、南江環境局、南江縣經信局未依法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並送達給馮某、張某、楊某、明某,也未給予合法的履行期限、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直接作出行政強拆的具體行為違反法定程式,侵害了合法權益,馮某、張某、楊某、明某四人提起了行政訴訟。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鎮政府、南江縣自規局、南江環境局、南江縣經信局行政強制拆除南江縣某磚廠(以下簡稱磚廠)的程式違法。

二、 被告答辯

鎮政府辯稱,鎮政府不具有取締關閉槐樹頁岩磚廠的職權,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縣經信局辯稱,經信局不是本案適格行政訴訟被告,某磚廠與原告不屬於南江縣經信局的行政行為相對人,也不存在行政或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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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相關檔案及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裁定書,應當認定某磚廠系被告縣自規局組織被告環境局、縣經信局、鎮政府等相關職能部門協助配合予以強制拆除。

四、 法院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縣自規局作為強制拆除的牽頭部門、組織者,應當是本案適格的被告;被告環境局、縣經信局、鎮政府僅參與協調配合強制拆除工作,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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