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明代前中期公文紙的流通與價格,會受到哪些方面的影響?首先,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需要知道,公文紙的主要性質是書寫紙張,但明代社會的識字率十分低下,一般民眾並無對榜紙、奏本紙這類高檔紙張的使用需求。
民眾生活中最常用的紙是祭祀所用的草紙,這與公文紙相去甚遠。而囚人納紙製度使得大宗的政府公文紙需求分散到了個人身上,該制度影響下分散的小額紙張貿易異常繁榮。
區域內流通及攬納氾濫
一般民眾捲入紙張市場交易最重要的原因是公文紙與制度捆綁在一起。囚人納紙製度的實施強迫涉及該項制度的民眾買紙,並且繳納。
這是一種由政策實施而帶來的強制消費,
因而明代社會前中期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民間各個階層的紙張買賣,不能將其視為一種自由的商品經濟。
交易需求與最終使用,均在政府端。囚人納紙製度以實物為本的財政特點,對這一時段公文紙的流通產生了深刻影響。
中央和地方公文紙紙質上存在的差異,反映出二者生產、流通範圍的不同。成化初修英宗實錄時,
“史館欲書江淵為(黃)竑作疏,史官丘浚曰:‘此殊易辨,若出江公手,則必用京師奏本紙,若用廣西土產紙者,竑自為疏也。’取視則廣西紙,淵乃免於物議。”
江淵為京官,公文用京師奏本紙,黃竑為廣西土官,奏疏用廣西土紙,透過紙張質地的差異可以對奏疏的來源作出區別。
上述可見京師所用公文紙質量很可能優於地方。
明代兩京均不是優質紙產區,京師公文紙極有可能來自主產區特供,透過鋪戶或解戶長距離販運而來。地方公文紙則多為土產。
成化八年劉福上疏請求,
“紙張止據土產及本處行用者,不許刁蹬,故索闊白好紙,淹禁人難。”劉福之所以如此強調,可能囚人納紙之前,公文紙多為本地生產。
地方土紙受自然條件及技術水平限制,紙質次於京師紙。
隨著明中期社會風氣的逐漸奢靡,地方政府不滿足使用低品質的本地紙,加之吏治的腐敗,尋租群體希望從中漁利。
政府開始要求繳納
“闊白好紙”,造成囚人納紙艱難。制度具有強制性,闊白好紙又具有高附加值,這便形成了穩定的需求源。
攬納戶的作用
利益驅動下,開始有人專門從事這種跨區域的高檔紙張貿易。無論是跨區域流通的京師紙,還是地方土產,本地流通的公文紙,最終的流向都是問刑衙門外的賣紙鋪戶。
而囚人、告人與紙戶之間存在一箇中介群體,即攬納戶。
他們將囚人、告者應納的紙劄攬於自身,使其透過自身提供的渠道購買上納,從中獲利。其構成多為無籍之徒,多有餘丁、力士、舍餘等。成化元年,刑部尚書陸瑜的一份奏疏提到了強攬紙價危害一方的事情,並給出了一份名單。
問得犯人王玉招充留守前衛右所軍,與在官豹韜等衛軍人王海、孟清、董全、李葳、董成,軍匠張本。
力士趙宣
,
餘丁唐廣
、
沈名
、
王貴
、
丘清
、
王三
、
張二
、
楊能
、
曹義
、
張興
、
童鼎
、
沈旺
、
張英
、
董剛
、
楊禮
、
唐林
、
丘勉
,
舍餘信讓
、
張剛
、
劉柴
、
蔡方雄
、
李英
、
胡渙
,
帶俸百戶秦原
。
順天府宛平縣民人張佑
,
民匠張四
、
胡良
,
匠丁顧通
、
謝宗
、
趙倫
、
謝旺
,
各不合不無務本生理
,
號名
[
打光棍
]
。
專在通政司並兵部門首,接攬告狀人並送問囚犯,前來賣紙人尤昱等家,指以買紙札,用強勒要財物。
按照免納群體的規定,這份名單中衛所軍官、軍匠、力士、餘丁、民匠、匠丁,多貧窮處在社會底層,但同時他們中又多服役在官,能夠溝通上下。
明代囚人、告人一般會在典吏押送下買紙上納,本身便身處劣勢。
攬納群體活躍於通政司、兵部等問刑衙門的門口,一旦有囚人、告人來此,便會蜂擁而上,用各種誆騙手段將人拉至賣紙鋪,高抬紙價,強迫囚人購買。
尤昱與在官一般賣紙人高智、孫杰、孫榮、馮四各亦不合將自己紙貨用強多取價利,每官紙一分時價銀五錢,勒要銀一兩或七八錢;民紙一分時價銀二錢,勒要四五錢
。
原告一分時價銀三錢,勒要銀五六錢。囚人被勒不過,只得依數出價買納。
攬納戶與紙鋪存在合作關係,除開原本紙價外,剩餘紙價其他人瓜分。
這類人也稱為“打光棍”,多不務正業,專門以坑蒙拐騙為生。
除強買強賣紙劄外,還以各種名義,如送飯、安歇等,掠人財物,姦淫婦女,性質十分惡劣,於成化年間逐漸成為一項嚴重的社會問題。攬納戶之所以能得逞,除利用的除囚人的劣勢地位外,還有雙方資訊不對稱。
一般民眾對紙張並無需求,攬納戶正是利用囚人對紙張價格的不敏感,故意高抬紙價。在陸瑜看來這是政府制度的缺失,
“緣未估定紙價,致使奸頑得計”。
明初時估紙價是在和買制度下實行的,此後未有針對囚人納紙的定價。
實物財政體制下政府索取的是紙張本身,因而並不關心紙張的來源與價格。直到攬納戶高抬紙價以致虧官損民,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才開始關注紙價,並且命令:
“今後本部按季行令順天府取撥鋪戶前來,將紙劄照依時值兩平估計,曉示各人遵守。”
案件的最後
“問擬王玉等俱依問用強求索財物並多取價利枉法徒罪,各照例運灰、做工拘役。”由此明政府開始嚴禁包攬紙劄,“如仍前故違,許被害之人告官。
仍行巡捕官、地方火甲等緝獲到官,一體問斷。”
然而包攬和濫罰一樣,並沒有令行禁止。
成化十三年,政府重申:凡囚犯紙劄,照依時估,聽其自行買納。
若無籍之徒及管押典吏人等,通同作弊,分外增騙錢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弘治六年屠勳要求:
“
今後囚犯發大理寺審錄之日,令家屬將紙照例收買,送官驗無破壞,即與收受。
委無家屬者,方許該司押發本囚自去買納。
如三法司門首無籍之徒及承送吏典人等通同作弊,分外騙要財物,許被害人之告理,並地方火甲、巡捕官校緝拿,送法司問擬應得罪名。仍枷號一個月,滿日依擬發落。職官有犯,奏請定奪。其紙價時有貴賤,亦要據實估計開示。
”
攬納紙張現象屢禁不絕的原因,除了鉅額利益誘惑外,似乎還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從以上兩條則例可以看出,攬納群體不僅有市井無賴,還有官員、吏典。
官員腐化的解決方式
官員腐化首先表現在虛立文卷。天順二年設立收紙令史後,紙劄管理並未收到預計的效果,並很快腐化。
成化十三年,京畿道監察御史王億題有變賣贓罰紙劄虧官、囚人紙劄虛立文卷兩事。
王億在查閱了成化元年至十三年的卷宗後發現:
及看刑部各司,刷
得
每司問過囚犯文卷,一卷五七百一宗,有八九百宗者,有一千以上者。每宗囚數又有一百餘名,有八九十名者,亦少有一二十名者或五七名。合納官民紙箚,俱照例追收。
在官發落案內,明白開附紙劄卷,作速支銷,實與各道事體相一同,片紙不行送刷,無憑查考。
及至行文吊取,卻稱自來不曾開立,付文黏立文卷在
,
若令虛立文案,不行成卷,則各宗收過囚犯紙劄,並進納及各衙與各司支用之數,憑何查考?況刷過各司遞年追到金銀等項贓罰,明立文案,卷宗齊備,尙且埋沒侵欺數多。
前項紙劄,既不立文卷,無所忌憚,吏典任情作弊,借曰「別有關防,事不由吏」,則吏月支糧米,外無公事,豈非虛設!
每年刑部都有大量囚人,但按照規定納
紙後
卻沒有與之相應的納紙記錄。
其中大量紙劄被官吏監守自盜,作弊侵沒,導致“虧官”。
據此,刑部左侍郎杜銘提議,紙劄管理細化到各司,提高檢查頻率,並制定違規處罰措施:
今後本部各司囚人紙劄,俱要立案卷一宗,就令收紙令史承行。凡收過並送庫數目,明立文案在卷。每五日一次,各具印信手本,仍送管庫主事處交收。
守取印信實收,附卷備照。
其管庫主事亦要臵立收放文卷一宗,收過某司紙劄若干,放過某衙門紙箚若干,明白立案附卷。
候管庫委官滿日,連卷呈堂,將捲髮下照磨所照刷,將呈批送山西司收照。其各司紙劄文卷,亦要每月一次送所照刷。
結語
總的來說,
如有隱瞞不報及增減紙數者,就將承行令史呈堂究問施行。
該項建議得到採納,並載入《明會典》之中。但地方上由於監管難以深入,出現了官吏通同鋪戶作弊,倒賣紙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