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質“鬆綁” 中小券商迎良機

在新版《證券法》實施之後,證監會又對《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按照計劃,新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將於今年4月18日起施行。

鬆綁

為修訂《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早在去年就已拉開序幕。2020年6月,相關征求意見稿便對外發布。據證監會稱,其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認真研究,吸收採納合理意見,並作出進一步完善。

本輪修訂最為外界關注的一條便是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除了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新修訂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也不再要求主要股東具備相匹配的金融業務經驗;不再要求主要股東為行業龍頭等等。

據瞭解,在主要股東淨資產門檻要求方面,新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鬆綁幅度尤為明顯。比如,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2億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多位券商從業人員表示,此舉不僅能讓證券公司股權多元化並降低股權集中度,還有助於增厚證券公司資本實力並提升其經營能力。

由於目前證券業務已越發向頭部券商集中,因此中小券商能否藉此增強綜合實力進而追趕、超越也為各方關注。

去年,A股上市公司錦龍股份曾丟擲定增計劃並擬變更實際控制人。錦龍股份的主業為證券業務。2020年半年報顯示,錦龍股份持有中山證券70。96%股權,持有東莞證券40%股權,並參股華聯期貨3%股權。據該公司介紹,本次定增是為降低公司對外負債和財務成本,增強公司盈利能力,以更好的業績回報廣大投資者,並在《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及其配套規定所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滿足公司作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控股股東的資產規模等資質條件。

分類管理是券商股權管理的重要特徵。

早在2019年,證監會曾表示,對於從事常規傳統證券業務(如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等)的證券公司,由於其業務活動以中介服務為主,不涉及大額負債及大額資本中介,外部性較低,僅要求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具備《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基本條件。對於從事的業務具有顯著槓桿性質且多項業務之間存在交叉風險的證券公司,業務範圍除傳統證券業務外,還包括股票期權做市、場外衍生品、股票質押回購等複雜業務,由於資本消耗較高,與其他金融體系聯絡緊密,外部性顯著,要求其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需具備較高的管控水平和資本補充能力。據證監會稱,其支援證券公司差異化發展,以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市場客戶。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和風險管控能力,選擇不同的發展路徑。

但無論是2019年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還是新修訂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它們對於證券公司控股股東的界定是一致的,即持有證券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制衡

按照新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要求,證券公司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與2019年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不同,新修訂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則將證券公司股東由4類調整為3類。查閱2019年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發現,當時證券公司的股東被分為控股股東、主要股東、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但在新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中,證券公司股東只有控股股東、主要股東、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等3種類型。

對比來看,前後兩個版本對於主要股東的界定也有明顯差異。比如,2019年版曾將主要股東界定為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但新版本則將主要股東統一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為強化股權分散制衡,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並規範實業資本投資金融行為,新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也明確要求,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0%。

作為券商監管的重點,公司治理的基礎在於股權管理。

按照新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券公司股東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權益持有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人關係,不得透過隱瞞、欺騙等方式規避證券公司股東資格審批或者監管。

當然,對證券公司而言,也應當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比如對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權益持有人資訊進行核實並掌握其變動情況,就股東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進行判斷,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或披露相關資訊,必要時履行報批或者備案程式。

在證券公司股權管理方面,關聯交易管理也是重中之重。因為按照新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將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權益持有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為此,證券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準確識別關聯方,嚴格落實關聯交易審批制度和資訊披露制度,避免損害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關聯交易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部門明確不得簽訂在未來證券公司不符合特定條件時,由證券公司或者其他指定主體向特定股東贖回、受讓股權等具有“對賭”性質的協議或者形成相關安排。

責編:張兆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