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證需要什麼材料?流程是什麼樣的?

許律師回答

辦理離婚證,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雙方都需要攜帶本人戶口簿;

2、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3、雙方都需要攜帶自己的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離婚雙方每人一份,離婚登記處一份;

5、雙方各提供2張2寸近期的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離婚採取雙方自願原則,如果就財產分配和孩子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則需要重新商議,達成一致。

法律依據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係終止之日。

一、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檔案;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於及財產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二、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式後,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離婚證書:

(一)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後雙方的法律關係,與子女的關係及各自應盡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登出雙方的證,頒發離婚證;

(五)宣佈解除雙方夫妻關係。 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雙方透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財產及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進行審查,符合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

(八)、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證上加蓋條形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