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起訴後達成和解,還是不還錢怎麼辦?律師教你2招

範衛欠趙山40萬塊錢,起訴到法院後趙山勝訴,進入執行階段,但對方在執行階段要求和解,於是雙方簽訂了一份和解執行協議,約定還款日是2020年10月30日一次性歸還欠款。然後還款日到了以後,範衛依舊沒有還款意向,而且又以各種藉口連續拖了半年,這種情況下趙山怎麼辦?

趙山想要要回40萬欠款,這裡可以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大家如果也遇到了這種無賴,建議收藏了!

欠債不還,起訴後達成和解,還是不還錢怎麼辦?律師教你2招

方法一: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

如果簽訂和解執行協議或者和解書後,欠債人依舊不履行和解執行協議,那麼可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即若對方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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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可另行起訴,追加違約責任。

在方法一中,

不難看出因為沒有違約成本,所以被執行人可以任意違約,這使得執行和解協議對被執行人的約束力大大降低,顯然有悖於公平原則。

對此,最高法院還頒發了相關規定,即當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時候,申請執行人除了可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外,還可選擇另行起訴,此時就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負擔比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更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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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下來:

若欠債人不履行和解協議,那麼債主可以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也可以享有另行起訴的權利。具體到實踐中,債主可以權衡一下哪種方式對自己更有利,

而選擇哪種!但兩種救濟方式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