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式指引解讀(二)

2018年7月16日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了《審理離婚案件程式指引》,下面深圳離婚律師李濤繼續解讀:

第二章、調解程式

對於當事人同意調解的離婚案件,法院可以委派家事調解員進行調解。

在當事人起訴時、訴訟中,法院都可以進行調解,期限是30天。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申請法院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裁定準許撤訴,當事人6個月內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6個月後再次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

因此,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有兩種選項:

一是請求法院製作成調解書,調解書是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以後當事人不能再起訴。

二是直接申請撤訴,不製作調解書,這樣6個月後還可以再次起訴。

廣東高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式指引解讀(二)

第三章、審判程式

本指引有兩個亮點:

一是明確規定了“冷靜期”,分為兩種,“情緒約束冷靜期”不超過20天,“情感修復冷靜期”不超過60天。

注意:“冷靜期”是不計入審限的,“冷靜期”結束後法院還是可以判不準予離婚,因此如果被不願意離婚的一方利用來拖延時間,離婚的週期被人為故意拉長!

“冷靜期”的設定引起了很多專家學者的不滿,也許確實有一些沒想清楚的夫妻能透過“冷靜期”和好撤訴,但是這種情況應該是比較少的。有勇氣到法院起訴離婚的夫妻,有很多是長期被家庭暴力甚至虐待、賭博、重婚、吸毒等,已經對一方噁心頭痛得不行,起訴到法院,就是希望儘快結束噩夢,恢復自由。現在又來一個“冷靜期”,當事人還得繼續忍受噁心,並且被迫欣賞另一方在法庭上的表演。

二是對於家暴舉證,有新亮點。

家庭暴力舉證難,一直是個大問題。指引規定,“當事人僅能提供書面或者口頭陳述、傷情照片、病歷等證據,人民法院結合受傷地點、時間、常理等認為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舉證證明未實施家庭暴力。”

也就是說,將舉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倒置,改為由施暴方舉證自己沒有實施家暴!

這一條無疑是有利於保護婦女的權益,以後舉證家暴的困難程度大為降低。

但是請注意法院是“可以”,而不是“應當”,裁量權在法官手裡,當事人還是要儘量提供相應的家暴證據,比如派出所筆錄、傷情醫療記錄、照片、證人證言等等,讓法官確信可能存在家暴。

第四章、撫養權方面

一、雙方都可以針對未成年子女提出撫養規劃,而且可以被法院作為判決撫養權歸屬的依據。以後另一方發現他(她)沒有按照撫養規劃進行撫養的,可以據此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

二、親子關係評估,前提是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同意,評估報告的內容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五章、財產方面

一、當事人提供財產線索的,法院可以組織財產申報,也可以進行調查收集。

什麼屬於財產線索?指引裡面規定得很詳細,很全面,不清楚的同學可以瞭解一下:

“(一)申請調查不動產情況的,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書、不動產資訊查詢單、購買或抵押合同、購買發票、完稅證明、支付憑證等一項或者多項;

(二)申請調查機動車情況的,提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合同、購車發票、完稅證明等一項或者多項;

(三)申請調查銀行賬戶的,提供銀行卡號、存摺號、存單號、轉賬(匯款)憑證、交易流水等一項或者多項;

(四)申請調查股票賬戶的,提供證券公司開戶資訊、交易明細、證券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轉賬憑證等一項或者多項;

(五)申請調查商業保險情況的,提供保險合同、購買發票、繳款憑證、理賠手續等一項或者多項;

(六)申請調查網際網路金融資產的,提供平臺名稱和所屬公司工商資訊、註冊帳號、交易明細、與銀行賬戶間轉賬記錄等一項或者多項。

(七)申請調查工商登記內檔的,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工商資訊查詢單等一項或者多項。”

二、財產申報制度

雙方請求處理的共同財產範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要求進行財產申報。

當事人拒絕、故意不如實申報、藏匿轉移財產的,分割時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