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殺人狂雷國民:殺20人搶350萬卻不花,行刑前:我願捐獻遺體

“我對不起所有的人,願意接受正義的審判。”在作最後的陳述後,犯罪嫌疑人雷國民如此說道。

如果拋開雷國民犯罪的行為,他是一個相當正常的人,明辨是非、節儉、不抽菸、不喝酒、不賭錢,去租腳踏車都還要跟對方討價還價。然而縱觀雷國民的犯罪行為,與他平時的表現大相徑庭,殘忍、變態,沒有人性。

安徽殺人狂雷國民:殺20人搶350萬卻不花,行刑前:我願捐獻遺體

雷國民於1971年出生在安徽省桐城市人,21歲時在廣州市打工,但由於雷國民學歷不高,也沒有特別突出的才能,乾的基本都是些苦力活,工作又累又苦,賺得也不是很多,雷國民對現狀不滿。雷國民認為走正道,自己一輩子也就這樣了,因此走上了歪路。

雷國民清楚搶劫犯法,殺人犯法,但他這麼做了,第一次搶劫殺人是在廣州市的三元里。戶主張某靠著屠宰的手藝發了家,雷國民眼紅不已,便將張某當成了第一個目標,1992年8月1日晚,雷國民攜刀潛入了張某的家,因為害怕撬保險櫃吵醒屋內的張某的弟弟,便將張某的弟弟殺死了,從死者的身上搜出了鑰匙和十塊錢。

但第一次犯案,雷國民並沒有如願開啟保險櫃,因為他聽到了隔壁房間有人在說話,自己有隨時暴露的風險,因此又偷偷離開了。第二次犯案則是在同年的11月8日,地點是在中山市的郊區,但雷國民依然沒有得逞,他持刀猛刺女主人,女主人並沒有被一刀斃命,大呼救命,也就驚動了家人和鄰居,雷國民不願被捕,從而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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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次搶劫,雷國民殺了一人,重傷一人,共得到了10多元錢。雷國民提心吊膽地過了一段時間,發現警方還沒有追查到他的身上,雷國民又鬆了口氣,並且流竄到雲南時結識了張雲明,兩人狼狽為奸,購買槍支子彈,打算合作搶劫。

1994年,雷國民與張雲明合夥犯了多起案子,但兩個都不是什麼好人,於1994年底鬧掰了,不久後,張雲明在重慶犯案,被警方成功逮捕,因犯搶劫罪、販賣毒品罪而被法院依法判處了死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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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國民也知道張雲明被判處死刑,清楚自己也終有那麼一天,但雷國民並沒有停止自己的惡行,甚至從1997年起開始起搶劫金庫,多次犯案,雷國民也積累下了許多的犯罪經驗,動作上越來越嫻熟,連老人和小孩都不會放過。

從1992年到2001年,九年的犯罪生涯,雷國民先後流竄於廣東、雲南、福建、江西、吉林、安徽、江蘇等省,共犯案15起,手沾20條人命,劫得現金350餘萬元,各類車輛8輛和一批金首飾。

雷國民觸犯多罪,但光是犯搶劫罪,他就足以被判處死刑,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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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5日,雷國民因劫車殺人案件在深圳火車站被捕,後經過犯罪痕跡比對,發現雷國民的身上揹負多起案件,於8月22日被押回了鹽城,最終,雷國民交代出了自己的所有犯罪行為。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依法判處了雷國民死刑。一審宣判後,雷國民並未提起上訴。

而且雷國民還主動提出了一個請求,希望自己被執行死刑後,把他的遺體器官捐給有用的人。

12月28日,30歲的雷國民被核准死刑後,被依法執行了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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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起案件到最後一起案件,不難看出雷國民的殘忍,對生命的漠視,即使他很清楚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然而雷國民卻沒有收斂,或許他最後的陳述,也早已在他的心中演練過許多次,他知道自己有這麼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