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阿里王某15日行拘的猜想

濟南警方在截止日期的最後一小時釋出通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的規定,對阿里王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我前一篇文章沒有對王某四進四出阿里周某的房間進行分析,是因為警方通告描述的內容缺乏實質性的可分析的材料。此次通告是最終的處罰,但處罰的有些奇怪和模糊,所以對此處罰進行合理的猜想。

一、處罰的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根據規定,濟南警方對王某的處罰依據是“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這一款,因為有嚴重情節所以頂格處罰,但會是什麼嚴重情節呢?難道警方掌握了確切的證據?

分析一下警方獲得的證據。一是監控錄影,但這不在房間內,對定罪沒有幫助。二是雙方的口供。周某肯定指控王某至少有猥褻行為,王某一定是交代了有身體接觸的行為,但認定是女方主動。還有別的證據嗎?我覺得沒有了,如果有,當初警方早就立案了,之後檢察院早就同意批捕了。而且在處罰通告中沒有提到處罰的證據,所以我猜想,警方處罰在雙方的口供中選擇相信了女方的供詞,而沒有更多的證據。

二、為什麼頂格處罰。

首先猜想頂格處罰的目的是因為證據不過硬所以選擇了這一條比較模糊的條款。如果不選擇這一條款,也許只能無罪釋放。

其次猜想警方對此案也有比較大的爭議,從不立案到立案到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說明缺乏證據對此案定性的影響。

再次猜想選擇處罰而不是無罪釋放是因為案件影響大造成的壓力,所以選擇處罰比無罪釋放更能讓各方接受。

三、反推周某當初的指控是否具有真實性。

周某當初指控的主要內容有:王某強姦、阿里強迫出差、阿里同事強迫灌酒……等等,這些都證明不存在,連猥褻都不能做成鐵案。那麼周某還有什麼話是真話呢?啊,指控張某猥褻是真話,因為她知道警方看到了酒店的監控錄影。在幾乎所有證據證明周某對警方有嚴重誤導的情況下,警方仍然採信了周某的指控,這是我非常感興趣的地方。難道是有不可描述的現場證據?警方之間的分歧有多大?最後做出處罰的那個最核心的點是什麼?是完全依照法律還是有別的考量?

四、該判決對網上某些猜想的的否定。

網上流傳甚廣的一個說法就是周張合謀把王某搞下去,這個判決出來後,證明了傳說只是一個傳說。因為如果傳說是真的,張某大機率會向警方交代這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王某仍因猥褻被判行拘,說明王某不是因為這個原因被陷害的。這也印證了我前一篇文章裡所說的:採用這個方法,張某沒有能力影響王某的職位,而且陷害王某會招來警察,使計劃暴露。當然,除非周某很愚蠢。

最後,該判罰能澄清大家的質疑嗎?我的結論是:不能。因為該判決只有結果,沒有具體原因和合理的解釋,也許只能等張某在法庭上透露更多的資訊。

對阿里王某15日行拘的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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