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貨車刮落電線,路人被電線彈飛死亡,3小時後才發現

正常行走的路人突然“飛”了起來,遭遇奇禍死亡,多名被告卻均稱無責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審理了一起行人離奇死亡案件。

判了!貨車刮落電線,路人被電線彈飛死亡,3小時後才發現

△圖源網路 圖文無關

路人離奇身亡,監控顯示事有蹊蹺

2019年12月9日18時左右,李先生被發現躺在閔行區朱建路的綠化帶中,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原本責任清晰的交通事故,監控卻顯示出背後的不簡單:

11時49分重型貨車(“前車”)司機周某駕車途經閔行區聯友路朱建路路口時,該車超高裝載的水泥預製板將路中的架空線刮落。(該架空線的所有人難以查明,但用來架設電纜線的兩根電線杆,其中一根屬於某電信公司,而無主電纜線架設過低。)

14時39分 駕駛小型客車(“後車”)司機葉某駕車途徑時,車輪將掉落在地上的架空線捲入車底,拉扯力致車輛橫移、架空線突然繃緊,將在路邊正常行走的李先生彈飛至電線杆上後墜地死亡。

由於事故發生在道路中央,眾人並未第一時間留意到李先生,直到事故發生3小時後,李先生才被人發現倒在道路旁的綠化帶中。

判了!貨車刮落電線,路人被電線彈飛死亡,3小時後才發現

交警部門梳理案發軌跡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重型貨車超高且無主電纜線架設過低。事故發生後,李先生的家屬將“前車”司機周某及其所屬單位、“後車”司機葉某、兩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某電信公司以及路管所等七方列為被告,要求各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約190萬元。

案發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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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告集體喊冤,

糊塗賬如何算?

原告訴稱,被告周某駕駛的重型貨車裝載的水泥預製板超高將架空線拉斷,事後周某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沒有第一時間報警處理,誘發了後續慘案,周某應承擔50%責任;

事故發生時,周某正在執行職務行為,故其所屬單位應與周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葉某駕駛車輛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將掉落在地上的架空線捲入車底,拉扯力致車輛橫移、架空線突然繃緊,將在人行道上正常通行的李先生彈飛至電線杆上後墜地,直接造成李先生死亡,葉某應承擔30%的責任;前述架空線固定在被告某電信公司的權屬電杆上,案發時架空線的離地高度為447。3釐米,低於電信巡查要求的高度,某電信公司在公路架設的架空線纜,不符合技術規程規定,致使線纜被車輛結束通話落地,故某電信公司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10%的責任;

被周某結束通話後掉落在被告路管所的管理巡查範圍內,路管所為事發路段公路行使所有權和管養工作的責任方,對該路段架空線纜不符合技術規程,疏於監管,未盡職責,形成安全隱患,故路管所對事故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10%的責任。

判了!貨車刮落電線,路人被電線彈飛死亡,3小時後才發現

被告周某辯稱,

其系被告某運輸公司的駕駛員,事發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故相應事故責任應當由某運輸公司承擔。

被告某運輸公司辯稱:確認周某系某運輸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時其正在履行職務行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李先生系意外事故死亡,某運輸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法院認定某運輸公司有責任,因涉案大貨車在被告A保險公司處投保,A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運輸公司在超出保險範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賠償的責任比例,認為某運輸公司的責任比例不應當超過10%,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是被告葉某,其應當承擔70%的責任,剩餘30%的責任應當由周某、某電信公司及路管所各承擔10%。

被告A保險公司辯稱

本案有兩個事故,公安機關就周某開車將無主電纜結束通話的事故已經作了認定,認定周某與無主電纜負同等責任,該事故應當另案處理,導致李先生死亡的是葉某駕車造成,屬於第二個事故,該事故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意外事故,故A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若法院認為A保險公司需承擔保險責任,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車輛超高,屬於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情況,應當免賠10%。本案中周某駕駛的被保險車輛超高,故A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免賠10%。

被告葉某辯稱

被告葉某辯稱:無主電纜是因被告周某駕駛車輛掛落到地面,周某沒有及時處理導致葉某駕駛的車輛捲到電纜發生事故。事故發生時其系正常行駛,沒有違規操作,事發後下車檢視,也沒有發現李先生死亡的情況,便開車離開了。後來其從警察處得知駕車造成李先生死亡,被懷疑肇事逃逸,被拘留近一個月後釋放,說明其並沒有違法犯罪的行為,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如果法院認為其有責任,因其在被告B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保險,相關的損失也應當由B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B保險公司辯稱

被告葉某駕駛的車輛在其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先生的死亡事故系意外事故,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認定周某與無主電纜線負同等責任,李先生死亡的交通事故是因周某車輛載貨超高以及無主電纜線架設過低導致電纜線掛落,在此情況下,任何路過該路段的車輛均有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因葉某不存在違反相關道路運輸的規定,故B保險公司也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如果法院認為其和葉某應當承擔責任,其認為在事故發生後,葉某有逃逸行為,商業險部分應當免賠。

被告某電信公司辯稱

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系意外事故,其不屬於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當事人主體,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查,事發路段沒有某電信公司的線路,被掛落的電纜系無主線纜。同時,涉案的線纜屬於鋼絞線,內部是麻花捆綁的線路,起到固定和支撐的作用的。由於周某駕駛的車輛超高掛到線纜,再經由葉某駕駛車輛駛入形成彈力導致李先生死亡,該事件與某電信公司無關。

被告路管所辯稱

事發路段不屬於其監管範圍,其對本起事故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其職能中,僅能對公路設施進行檢測和管理,在公路養護中,僅在應急養護中可能存在清理路障的職能,但在本案中其沒有接到任何職能部門或其他組織、個人的通報,需要對涉案路段進行應急養護,故其不應當承擔責任,其餘的責任比例劃分由法院依法判決。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後,根據過錯方過錯大小、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酌定本案的賠償責任由某運輸公司承擔60%(由A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某運輸公司承擔),由某電信公司承擔30%,由葉某承擔10%(由B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葉某承擔)。法院宣判後,被告A保險公司以某運輸公司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有異議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確定受害人的死亡成因?

交警部門將周某駕駛車輛結束通話無主電纜及葉某駕駛車輛將無主電纜捲入車底,拉扯力至線纜突然繃緊致李先生死亡作為兩個分開的交通事故分別作了認定,認定周某與無主電纜負同等責任、李先生死亡的事故系意外事故。但法院認為兩起事故雖然發生於不同時間段,然該兩起事故共同造成了李先生的死亡,故應該將兩起事故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這兩起事故中有四個關鍵詞:“前車”(周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後車”(葉某駕駛小型客車)、“無主電纜”“掉落地上”。其脈絡是:“前車”將“無主電纜”掛落,“掉落地上”的“無主電纜”被“後車”拉扯彈起,致李先生死亡,故該意外事件屬“多因一果”。

致死事件的各參與方是否存在過錯?

事件的最初起因一目瞭然,周某駕駛的“前車”因超高掛落了“無主電纜”,其顯然有重大過錯。而“無主電纜”雖然無法確認其所有權人,但架設無主電纜的一側電線杆屬某電信公司所有,某電信公司作為電線杆的管理人,應對其所有的設施裝置儘管理職責,無主電纜架設過低,故某電信公司也有一定過錯。“後車”將掉落在地上的“無主電纜”捲入車底,拉扯力致車輛橫移、架空線突然緊繃致李先生死亡,法院認為葉某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具有謹慎駕駛的義務,其在駕駛涉案車輛時應當與前車保持車距、注意觀察路面情況,葉某稱其未注意路面上的電線才發生了事故,系葉某作為駕駛員對路面觀察的疏忽大意,故其對李先生的死亡也有過錯。從周某駕駛“前車”結束通話“無主電纜”至發生李先生死亡的事故間隔不到三個小時,根據查明的事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路管所存在接到通知但沒有及時到場處理的情況,故路管所對李先生的死亡無過錯。死者李先生事發時正常行走,無過錯。

各方侵權責任比例如何分配?

“前車”雖然是由周某駕駛,但交警部門及鑑定單位未認定其有危險駕駛的行為,故其屬於正常的履行職務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相應的侵權責任應由僱主某運輸公司承擔。綜合上述分析論證,根據過錯方過錯大小、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法院酌定本案的賠償責任由某運輸公司承擔60%,由某電信公司承擔30%,由葉某承擔10%。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A保險公司辯稱因周某駕駛的車輛超高,根據保險條款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商業險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該意見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採信。B保險公司辯稱葉某在事故發生後有逃逸行為,商業險部分應當免賠,該意見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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