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式解說:從拘留到宣判的6天裡,江西豪車醉駕女經歷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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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

江西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訊息:2021年11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並當庭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11月6日晚,孫某因在被民警查處酒駕時拒不配合,且宣稱其認識叫“yuwei”的領導。檢測過程中,其態度不好,經過60餘次呼氣、歷時近18分鐘才完成呼氣式酒精測試。最終於2021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9日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眾網友驚呼,這速度也太快了吧。其實,從被刑事拘留到宣判,總共就5個程式。那麼,要經歷哪5個程式呢?

刑事程式解說:從拘留到宣判的6天裡,江西豪車醉駕女經歷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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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哥說法

一、刑事拘留和逮捕。

根據公安機關辦案規則,東湖大隊認為需要對孫某進行刑事拘留時,需要先報分局法制部門審批。審批後,立即執行刑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而瑪莎拉蒂女司機現場測試酒精度已經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11月8日公安機關將其正式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後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也可以延長1-4天。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認為應當追究孫某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起訴意見,連同卷宗、證據等一併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向相應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三、立案和審判。

人民法院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書後,應當進行審查,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從開庭的照片可以看出,本案僅有一位審判人員,因此其應當適用的是簡易程式。而且,被告人孫某自願認罪認罰,當庭鞠躬懺悔,依法可以適用速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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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孫某為自己的魯莽和無理取鬧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也是罪有應得。但是該案從拘留到宣判僅用了6天時間,確實是刑事訴訟史上司法效率的里程碑。6天,確實有點快,不過5個程式,一天走一個程式,理論上也是合理的。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這個案件不大,而且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所有的程式還是要嚴格遵守的。特別是基於刑事案件的嚴肅性,經辦該案的工作人員之辛苦

不言而喻

,加班加點是大機率的事了。所以,一單刑事案件結案對於普通民眾來說感覺挺簡單,那恰恰是因為忽略了案件背後辦案人員的默默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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