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擬出臺“物業退出”新政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空檔”期內,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管理義務,街道辦事處應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區人民政府對“棄管”小區實行臨時託管,組織社群居委會以及城管、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做好秩序維護、...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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