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投票被視作同意,荒唐背後是現實的無奈

在業主大會投票中,業主不投票被視作同意或者計入多數票是經常遭到業主質疑和詬病的,甚至還有業主因此將業主委員會起訴至法院,那麼這樣做到底是合法還是不合法?業委會為什麼要制定這樣一條規則呢?

業主不投票被視作同意,荒唐背後是現實的無奈

有一種陰謀論認為,不投票就視作同意或者計入多數票,那是業委會為了達成自己的目的,比如為了方便續聘物業公司或者更容易透過小區內的大型維修和工程專案。我覺得現實中不排除有極個別這樣亂作為的業委會,但更多的業委會把不投票視作同意或者計入多數票,其背後更多是基於現實的無奈之舉。

按照《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小區表決透過物業選聘方案、業委會成員都要經全體業主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改建小區公共裝置設施、籌建和使用維修資金需要全體業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法律這樣制定當然是為了確保大多數業主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但是比較尷尬的是,在現實中真正關心小區、參與小區事務的熱心業主往往不超過20%。

業主不投票被視作同意,荒唐背後是現實的無奈

在業主大會投票階段,即便是遇到更換物業公司和上調物業費這種激起廣大業主重點關注的提案,能夠認真填寫表決票並且進行按照指定時間和地點來進行投票的業主也基本在50%~60%之間。要靠這50%~60%左右的業主來投票決定一件事,如果沒有不投票視作同意或者計入多數票的規則,那麼這個小區業主大會很可能什麼提案都無法透過。

我們曾經遇到過這樣一個小區,也是因為業主質疑和爭議,這個小區的業委會在任期尾聲的時候,不知道是迫於壓力還是故意為之,業委會就根據業主的提議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的不投票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這個條款刪除了,並且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了。其造成的後果是,在接下來的業委會換屆選舉中,因為業主參與投票人數並不積極踴躍,這個小區的業委會委員候選人無法獲得完完整整的半數以上投票贊成,這個小區的業委會在接下來的好多年內就一直無法選舉產生,小區陷入了一個死迴圈。

業主不投票被視作同意,荒唐背後是現實的無奈

業委會制定不投票視作同意或者計入多數票這項規則有著法律依據,也有著一定的前置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第二十六條: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也就是說,業委會能否將不投票視作同意或者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首先這項規則要寫入小區《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大會議事規則》,並且獲得業主大會的表決透過。其次,不投票視作同意或者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其前提是業主已經收到業主大會表決票,已經參與了業主大會和知曉了這項規則,不然的話,不投票的業主將不能被視作同意或者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業主不投票被視作同意,荒唐背後是現實的無奈

最後,我覺得小區業委會兼顧公平和現實考慮的做法是將不投票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意見,投票中反對的人多提案就不透過,投票中同意的人多就透過。這樣一來,業主的每一張表決票都尤為重要,也間接的鼓勵業主積極踴躍去參與和投票。另外,那些將不投票視作同意的業委會,雖然說透過業主大會表決後也符合規定,但是確實有一種不夠公平和強迫的嫌疑,建議儘量都改成不投票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意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