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則案例談“放棄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若干問題

在大連宏興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1再審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宏興達公司向吉林銀行大連分行作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承諾,並非“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形”,以此認... [ 檢視更多... ]

財產保全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並未設立債權的優先權,再審判決割裂該條規定與其他條款之間的聯絡,認定王度超因申請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措施在先,其受償順序應先於其他一般債權人,屬適用法律錯誤...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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