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與借條區別可大了!別看只是一個字差別,追款時效相差十多年

該欠條雖未記載償還日期,但依據日常經驗,“欠條”本身即有欠債未還之意,從王不還出具欠條之日起,張要債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隨意,張要債應在欠條出具之日起的三年內向王不還主張權利,而在本案中,張要債於2019年1月18日才向人民...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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