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承明制,錢糧考成制度的新舉措,是其他財政制度得以落實的基礎

針對州縣官員利用奏報期限規定上的漏洞,巧為設法,規避處分的事實,戶部對奏銷考成中的設定期限預先作了重要變通,提出“具題與具參同時進行”的奏報規定,突破了乾、嘉以前該部對奏銷考成的籠統規定,志在整頓奏銷積弊:應請自此次奏準後,所有錢糧奏銷,各...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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