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霍某發文告別演藝工作 女方卻索要900萬元分手費 算敲詐嗎?

歌手霍某發文告別演藝工作 女方卻索要900萬元分手費 算敲詐嗎?

編輯:趙藝慧

情侶之間的分手本來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但是這件事情放到明星身上,事情似乎並沒有那麼簡簡單單。

近日,歌手霍某與前女友分手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佔據了各大版面的頭條,“八年的感情”、“口嗨”、“不尊重女性”等詞彙刺激著公眾的神經。作為一個公眾人物透過努力讓大眾熟知,又因為一次分手爆出的“黑料”讓大眾無法寬容和理解。

8月14日晚,霍某透過工作室微博就近期的風波發聲道歉,他表示向所有曾經支援他的人道歉,為自己私下自視甚高,口不擇言,舉止不端,以及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向所有人道歉,宣佈告別演藝工作。

但是事情似乎還未結束,從最新曝光的霍某和陳某的的資訊可知,陳某向霍某索要900萬的分手費,這一大反轉,引起了網友們熱議,直呼這個姐姐不簡單,從人前“要道歉”到人後的索要“分手費”,不少網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那麼,這種觀點是否具有法律支撐呢?

首先,“分手費”並不是法律範疇內的定義,一般認為的分手費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通常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

其次,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行為結構是行為人實施恐嚇行為,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交付財物,從而行為人取得財物。

那麼,“分手費”如何和“敲詐勒索罪”是如何牽扯上關係呢?

此時就要看索要分手費的一方的行為方式,如果按照當時陳某在微博上所稱,“在微博中寫的內容,“我說我不要錢,你欠我的這輩子都還不清。當即他就要給我轉三百萬。最後我說我要九百萬,因為我覺得這個數字他不能接受,這差不多是他手頭上所有的錢了。沒想到他一口答應下來,並且馬上要和我簽訂協議。”

根據這段內容來看,如果事實就是這個過程,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徵。“但是如果陳某存在不給分手費就要曝光他人資訊向威脅的話,此時就具有敲詐勒索的嫌疑。

實質上,要分手費究竟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具體要看兩方面,其一是索要方是否具有獲得分手費的權利,這一點要根據戀愛過程中雙方投入時間、精力、金錢等,同時判斷主張的金額是否明顯超出合理範圍,應從交往時間、緊密程度、交往期間消費承擔和主張的數額等因素予以分析;其二是索要方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是雙方協商後給付分手費的話,則不存在敲詐勒索,但是如果以不給分手費就曝光等威脅、恐嚇的方式,他人基於恐懼心裡支付較大數額財物,那麼此時存在敲詐勒索的嫌疑。

所以,對於霍某與陳某之間分手費問題,要根據具體的事實作為依據,進行分析,同時對於敲詐勒索罪的成立要達到“數額較大”。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如果經過調查,陳某涉嫌敲詐勒索的話,此時要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真真假假背後多半是讓人失望的,不管是哪一方其實都是損失,八年的感情都是生命重要的一筆,能做到好聚好散也許是一件幸事吧。筆者在這裡也想多提醒一下,近些日子娛樂圈一瓜接一瓜,公眾要適當規範自己的言語,為己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