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師警示:高空拋物,這是犯罪!

一、熱點案例

2021年5月27日0時至1時,家住四川省涼山州會東縣明陽文苑小區的段某某因家庭瑣事和妻子爭吵後,為發洩情緒,從自家20樓的廁所窗戶中向外拋擲衣物、化妝品、玻璃製品、鋁合金衣架等物品,致四樓兩戶人家的玻璃房玻璃、地板磚損壞。會東縣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7月16日以高空拋物罪向會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成都律師警示:高空拋物,這是犯罪!

2021年7月19日,會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作出宣判:對被告人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該案成為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來,涼山州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件。

二、釋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它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為發洩情緒,從20樓拋擲物品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他人的財物受損,情節嚴重,其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高空拋物罪。

三、做文明人,杜絕高空拋物

近些年,為了保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我國立法機關不僅在刑法中增設高空拋物罪,在民法典中也規定了高空拋物的追責事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該條第三款還規定了在高空拋物案件中,公安等機關應當承擔的調查義務。基於此,成都律師建議大家:

成都律師警示:高空拋物,這是犯罪!

1、遇到高空拋物損害自己合法權益時,可以選擇報案由警方介入追究高空拋物人的刑事責任;也可以聘請專業律師為自己的權益保駕護航,從民事角度追究高空拋物人的侵權責任。

2、我們每個人也應當從自己做起,遵守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德,杜絕高空拋物案件的發生。

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

成都律師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