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犬”再忠,說到底還是一條狗

“忠犬”再忠,說到底還是一條狗

剛才,我看一本有關勞動爭議案件的書,讀到一則某北京律師寫的案例,頓時感覺很生氣。我強烈鄙視這位律師。

我想說,有些律師把自己當成當事人的“忠犬”,可是“忠犬”再忠,說到底還是一條狗。做律師,一定要先做人!

案情大致是,北京某公司招用了一名員工,9月1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9月5日下午,

公司老闆

同員工因工作問題發生了爭執,口頭告知員工,讓其“

收拾東西走人,辦離職

”。員工便來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公司的人力資源主管承認了老闆口頭解聘的事實,同時提交了能佐證這一事實的微信記錄。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應該說,這起案件的事實,還是比較清楚的。

作為公司委託的律師,應當尊重事實,在既定事實的基礎上研究如何維護公司的利益。律師當然應當對自己的當事人忠誠,但是也應該對事實、法律與良知忠誠。

這應該是所有律師的共識。

我們看看這位“忠犬”律師是怎麼做的。他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之後,收到該公司人力資源主管的電話。他的第一反應是:第一,否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他相信員工有“解除事實”存在的證據的可能性不大;第二,主張員工和老闆發生了衝突,年輕氣盛自己辭職。

這位律師的第一個方法,是教公司的老闆和主管耍賴,在老闆明明要求員工“收拾東西走人,辦離職”的情況下,讓其食言而肥;第二個方法,是誘導公司的老闆與主管杜撰事實與偽造證據,這就是讓人家黑白顛倒,睜著眼說瞎話。

這不是教著本來還是老實人的人學壞麼?

在實踐中,這樣的律師的確是存在的。

遇到案件,不管三七二十一,第一反應就是能賴就賴,賴不了就盡力把水攪混。人家學法律是為了明事理、求正義,這些人學法律是為了鑽空子,教唆與誘導當事人作“流氓”與“滾刀肉”。

這些人把法律技術當成攪屎棍,一邊攪還一邊洋洋自得地向委託人顯擺。就算這些律師把狗尾巴搖成花來,做到極致了,獲得的也不過是“忠犬”之名。

說這樣的律師是“忠犬”,其實是太抬舉他們了。比如在這起案件中,律師對當事人真正的忠誠,該如何體現?這家公司的老闆不尊重職工的人格,因為工作上的正常爭執,就讓人家“走人”“辦辭職”,這是違法解除合同,的確是做錯了。作為律師,應該讓公司老闆認識到自己做事的不妥、不得體之處,以後不再犯這樣的錯誤。作為律師,應當引導公司老闆尊重職工、尊重法律,而不是捧著讓他一直錯下去。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作為律師,在代表與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時候,一定要黑白分明,不可以是非顛倒,一定要堂堂正正,不可以猥瑣下賤。

這才是真正的“忠”,這是忠誠之人應做之事。

做律師,真的不可以自甘下賤。不尊重事實、不尊重法律、不尊重良知,隨風飄搖做牆頭草,張三給錢張三就是爹,李四給錢李四就是爺,這樣的律師就是我所說的下賤。“忠犬”再忠,說到底還是一條狗。我們不要這樣做!

(作者:蔣鵬飛,蚌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