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屍體發生關係,是構成犯罪還是不構成犯罪?應當構成侮辱屍體罪

與屍體發生關係,是構成犯罪還是不構成犯罪?應當構成侮辱屍體罪

與屍體發生關係,是構成犯罪還是不構成犯罪?應當構成侮辱屍體罪

與屍體發生關係,是構成犯罪還是不構成犯罪?應當構成侮辱屍體罪

今天交流的這個案例,是某年司法考試的一道題,屬於主觀題的範疇,因為我們只是從考試的角度分析這個案例,實務界的事我們不給予探討。

關於這個話題我們以前的一個文章給予的探討,今天我們注重理論界的研究,從考試的角度分析一下這個案例。

小剛是某太平間的工作人員,某天晚上,太平間送來一具發屍,容貌十分地美豔,身材非常的嬌好,待其他人員走了以後,小剛便趁無人之機與女屍發生了性關係,可是當活塞運動剛剛進行幾分鐘時,這時的屍體活了過來,這時的小剛被嚇壞了,褲子都沒有來及提就跑出了房間,後來再次回來看看,女屍真的活了過來。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姦罪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在這個案件中,小剛並沒有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意願,她只是想與屍體發生性關係,因此並不構成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也就是他不構成強姦罪。若是小剛在發現活過來的人繼續與其強行發生性關係,則小剛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小剛看到屍體長得漂亮而想與屍體發生性關係,在死去的人活過來以後並未與之強行發生性關係,因此小剛不構成強姦罪而是構成侮辱屍體罪。

侮辱屍體罪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他的構成要件為:

客體要件:侵犯的是社會風尚與社會公共利益,侵犯的物件為屍體。

客觀要件:侮辱屍體的行為。

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

主觀要件:具有直接的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屍體而故意對其進行侵害。可能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侮辱屍體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社會風尚與社會的公共利益,那麼有人會想了,這個罪名完全是多餘的,是不應當存在的,屍體既沒有思想也沒有尊嚴,不會痛更不會思考,那麼我們為什麼人保護他呢?我們不僅僅是保護屍體,我們保護的是一種社會風尚,是一種社會公共利益。

我們法律的構建不僅僅是保護經濟利益,而是更好地維護一種社會風尚,一種正氣,正風,正能量的建設與維護。

本案中小剛主觀上只是見到屍體美貌,身材也很好,想與屍體發生性關係,最後也發生了性關係,這個行為符合侮辱屍體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按照我國刑法第30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後本案中小剛的行為,儘管是貪圖屍體的美貌而與屍體發生了性關係,然後救活了活生生的一個人,為社會做出了貢獻,但並不影響他構成侮辱屍體罪。若只看到了這個事情的陽光一面,而沒有看到人性黑暗的一面,那就會助長小剛以後行為的大膽性,多發性。因此小剛構成侮辱屍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