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物件,限於一般納稅人。
一、企業購買菸酒食品,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庫存商品——菸酒食品等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注1: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尚未認證透過,則票面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科目,待認證透過,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然後視其用途、是否符合抵扣條件,決定是否進項稅額轉出。
二、企業將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透過
注2:
基於“財會〔2016〕22號”檔案相關規定,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按照稅法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應“先認證、再轉出”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三、菸酒食品贈送客戶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菸酒食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3:
視同銷售銷項稅額計算,須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即依“本企業近期同類商品平均售價——其他企業近期同類商品平均售價——組成計稅價格”之順序依次確定。
四、客戶購買企業商品,同時贈送上述菸酒食品
借:銀行存款(主商品價格)
貸:主營業務收入(將主銷售商品與菸酒食品等贈品依照公允價值分攤)——主商品
——菸酒食品等贈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主商品
——菸酒食品等贈品
貸:庫存商品——主商品
——菸酒食品等贈品
五、用於招待客戶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菸酒食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六、將上述菸酒食品發給員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庫存商品——菸酒食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相關成本費用科目(根據員工所處崗位、依據受益物件區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注4:
向自然人贈送物品、向員工發放福利,分別依照“偶然所得”、併入工資薪金所得一併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透過“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進行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