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需要“快保護”|特評

文 ︳深圳特區報首席評論員 姚龍華

智慧財產權需要“快保護”|特評

對權利人來說,當智慧財產權遭到侵害時,儘早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結果擴大,維持自身市場優勢,往往比損害賠償更具實際意義。智慧財產權行政禁令,就是“快保護”的一記新招。

日前,深圳釋出全國首例“智慧財產權行政禁令”。這是《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施行以來的首例,開創了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先河。

有一句經典的法諺,叫做“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意思是說,如果作出裁決過遲,那麼即便裁決結果是公正的,對當事人而言也不是真正的正義。因此,與公平、公正一樣,及時、效率也是法律所要追求的重要價值。

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產權,由於其權利本身的特殊性、侵權判定的複雜性,往往導致侵權案件處理週期長的現實問題,出現權利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的窘迫局面,間接影響全社會持續創新的積極性。

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一個很重要的維度就是“快保護”。對權利人來說,當智慧財產權遭到侵害時,儘早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結果擴大,維持自身市場優勢,往往比損害賠償更具實際意義。智慧財產權行政禁令,就是“快保護”的一記新招。

在深圳釋出全國首例智慧財產權行政禁令之前,我國雖然也有智慧財產權禁令,但主要侷限於訴前禁令、訴中禁令、永久禁令。它們均具有一定的臨時救濟性質,但都是透過法院作出的,且權利人在訴訟活動中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前置條件非常嚴格,導致成功獲得禁令保護的現實案例少之又少。

《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存在侵權事實的,可以“先行釋出禁令”。禁令將在實體爭議獲解之前,有效防止侵害行為繼續,及時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這突破了我國司法裁判行為禁令的種類侷限,開拓了權利人維權的新的方式,是智慧財產權“快保護”的創新之舉。

智慧財產權需要持續創造,保護智慧財產權也要不斷創新。深圳的創新之舉,有利於充分發揮行政執法高效便捷的優勢,幫助權利人在訴前及時高效維權,推動智慧財產權“快保護”開創新格局。更重要的是,這有利於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生態,從而讓城市營商環境更有吸引力,創新創業更有活力,高質量發展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