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史:淺析德國貴族婚姻的發展史

引言

德語“婚姻”一詞,原意為“法律”、“權利”,直到中世紀中期,這一詞才有了繁殖共同體的意思。在一般現代人的眼中,婚姻是愛情的產物。根據古老的羅馬法和基督教信仰,婚姻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和理解的基礎上的。

但是,古代中世紀的德國人卻不這麼認為。根據古老的日耳曼法律,婚姻必須得到父母的同意。由於法律的父權制特性,婚姻實際上只是新郎和新娘父親之間的一樁買賣而已,即所謂的“婚姻交易”。日耳曼人的婚姻還有濃厚的等級色彩。

日耳曼人的法律規定,禁止與其他社會階層的子女結婚,換言之,不符合自身等級的跨等級婚姻是被禁止的。由此而形成了日耳曼人婚姻的明顯等級特徵。這種等級特徵意味著,上層貴族是不能與一般平民階層通婚的。

因此,貴族等級的聯姻只能在本階層內進行。上層貴族等級與下層大眾不一樣,其婚姻驅動力也不像一般大眾那樣簡單。

由於有太多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考慮,貴族的婚姻與一般的平民婚姻不可同日而語。與平民婚姻相比,貴族婚姻通常帶有一種濃烈的政治婚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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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婚姻只是一種手段,是貴族們為達到某種政治目的而進行交易的結果。因此,貴族婚姻絕不是新郎、新娘兩個人之間的事情,而是以新郎和新娘父親為代表的兩個家族之間的事情,新郎和新娘只是兩個家族聯合為利益共同體的社會關係和情感關係的中介紐帶而已。如果聯姻雙方都對婚姻滿意的話,婚姻就成為兩個家族的男人之間的一種條約。就此而言,貴族婚姻是一種帶有外交色彩的複雜交易。

對於上層貴族社會而言,一樁“令人滿意”的婚姻應該可以達到以下目的:第一,提高本家族的社會地位;第二,提供參與政治事務的機會;第三,有豐厚的經濟利益回報。正因為如此,在貴族之間談婚論嫁的過程中,人們鮮少聽到純潔的愛情這一詞語。

貴族婚姻的這種特點可以從德國上層貴族社會的婚姻案例中得到驗證。

德意志王國的奠基者、薩克森公爵亨利在繼位國王之前,就曾經透過兩次婚姻“顯示出他清醒的佔有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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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與有繼承權的梅澤堡的埃爾溫伯爵之女、已出家當修女的寡婦哈特堡結婚,得到了她的嫁妝,然後又以教會責難為由,和她離婚,轉而與另一位更富有的、出身維杜德金德家族的瑪蒂爾德結婚,繼續增加自己的財富。

而他這樣做的目的就國是為了積聚經濟實力,奪取國王寶座。

不出所料,亨利在公元919年被貴選為國王。族文亨利之子奧托一世在利用聯姻為政治服務方面比其父親更高一籌。化聯姻成了這位國王控制地方公國、保持國家安穩的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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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年,奧托史的弟弟亨利和巴伐利亞公爵阿努爾夫之女尤迪特結婚;940年,奧托之子柳多爾夫和施瓦本公爵之女伊達訂下娃娃親,並於947年成婚。奧托設計的這些婚姻關係都帶有明顯的政治目的。其中,與巴伐利亞和施瓦本方面的聯姻是為王室成員奪取公爵職位做準備的。由於施瓦本公爵赫爾曼膝下無子,奧托之子柳多爾夫顯然將獲得施瓦本公爵之位。同樣,巴伐利亞公爵的職位也落人了奧托弟弟亨利之手。

奧托還於947年將女兒柳特嘉德嫁給了洛林公爵、紅頭髮康拉德,以加強相互間的關係。

此外,奧托還將他的姐姐、已經孀居的格貝嘉嫁給了與自己作對的法國國王路易四世,不僅密切了兩國的關係,而且為自己干涉法國事務提供了藉口,使自己成為法國事務的仲裁者。透過以上聯姻,奧托一世最終壓服了國內反對勢力,成為西歐的霸主。此後,奧托王室的諸位國王都一如既往地利用婚姻加強自己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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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三世為了保障自己對勃艮第以及義大利的統治,同時也是為了保障西部地區的安全,就特別選擇了阿奎塔尼亞和普瓦圖公爵威廉五世的女兒阿妮絲結婚。當然,這種聯姻並非總是給王室帶來好處。亨利三世死後,皇后阿妮絲攝政。她沒有能夠很好地處理政治聯姻,把施瓦本、勃艮第等地的統治權交給了德國西南部最強大的諸侯萊因費爾登的魯道夫,然後將女兒瑪蒂爾德嫁給他,希望以此加強王室的力量。但是,事與願違。

在國王亨利四世與羅馬教皇的鬥爭中,力量大大加強的魯道夫不僅不站在他的小舅子亨利四世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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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聯合其他反叛諸侯與之對抗,成了與亨利四世抗衡的對立國王。阿妮絲之舉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由於婚姻的政治色彩過於濃厚,政治形勢的變化莫測往往導致婚姻關係的變化,並因此而引發衝突和悲劇。斯陶芬王室的國王施瓦本的菲利普為了壯大自己的勢力,一女二嫁,將原先許配給巴伐利亞行宮伯爵維特爾斯巴赫的奧托的女兒又許給了教皇英諾森三世的侄兒。結果,自尊心和榮譽受到傷害的巴伐利亞行宮伯爵惱怒之下,用劍刺死了正為自己的聯姻計劃洋洋得意的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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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哈布斯堡王室的魯道夫一世為了避免與法國發生衝突,甚至在鰥居數年後,仍然不顧年老體弱,於1284年娶法國國王的封臣、勃艮第公爵羅貝爾年輕的妹妹為妻。數年之後,這位年老體邁的皇帝就一命嗚呼了。盧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皇帝曾因頒佈1356年黃金詔書而聞名於世。同時,他也是一位為擴大自己的領地和勢力範圍而無所不用的皇帝。其中,政治聯姻是這位皇帝謀求和實現自己政治目的的非常重要的途徑。有學者稱,“在巧用心計的婚姻政治的藝術方面,幾乎無人超過查理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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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想利用異母兄弟文策爾與布拉邦特公爵約驗三世享有建示權的文兒約確館的婚測,獲得一布花耳特林堡等公國,但沒有得退。133年,他在第三次的的中疼了隨韋德尼表劃爾公爵有繼承權的任女為婆,其目的不言而物。1363年,他在最後一次婚姻中又娶了改莫瑞公爵的女兒伊麗莎白,目的在於控制奧德河口。查理四世除了自己的婚姻帶有濃烈的政治色彩外,他在向東方的擴張中,還將子女們的聯姻作為主要政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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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波蘭國王卡齊米爾三世沒有兒子,繼承他王位的外甥、匈牙利國王路德維希一世也沒有子嗣。這意味著,聯姻者將取得兩頂王冠的繼承權。因此,還沒有兒子的查理四德世趕忙於1356後讓他的侄兒約布斯特與路德維希的侄女訂了親。但是,國在查理四世自己的兒子文策爾出生後,他馬上就讓文策爾取代了約布斯特的位置。關於這一聯姻的目的,查理四世毫不隱諱地表示,這樁婚姻貴族生下的孩子將繼承匈牙利、波蘭和波希米亞的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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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路德維希一文化世在結婚15年後生了三個女兒,從而打破了查理四世的計劃。查理四世史隨即解除了兒子與路德維希一世侄女的婚約,轉而為其爭取波蘭國王卡齊米爾不被教會承認的婚生女兒。他甚至向羅馬進軍,試圖迫使教皇宣佈卡齊米爾的女兒為合法繼承者。在這一目標失敗後,他又讓文策爾娶了維特爾斯巴赫家族荷蘭伯爵阿爾布萊希特的女兒,目的在於消除阿爾布萊希特反對他吞併勃蘭登堡的計劃。

更為荒唐的是,1372年,查理四世讓他年僅四歲的小兒子西格蒙德與匈牙利國王路德維希一世的二女兒瑪麗亞結婚,以便取得波蘭王位繼承權。在政治聯姻方面最成功的要數哈布斯堡王室的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與西班牙進行的雙重聯姻。1496年,馬克西米利安一世將他的女兒瑪加麗特嫁給了西班牙王位繼承人唐·胡安。接著,1497年,這位德皇的兒子美男子菲利普又娶了唐·胡安娜為妻。不久,唐·胡安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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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整個西班牙、西屬尼德蘭以及西班牙在海外的廣大殖民地都落到了菲利普的兒子、馬克西米利安一世的孫子查理和費迪南的身上。1519年,查理五世被選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統治著西班牙、尼德蘭和德國的廣大地區,雄霸歐洲。哈布斯堡家族一時勢力如日中天,無人能敵。貴族政治婚姻的另一個明顯的體現是童婚的普遍存在。中世紀時期,包括德國統治者在內的歐洲各國上層社會中,童婚現象屢見不鮮。

之所以出現這種不合常規的婚姻現象,主要原因在於,婚姻除了可以傳宗接代外,還是結盟、保障自身權力、捍衛和平和準備戰爭的重要手段。

因此,如果兩個貴族家庭認為他們小孩之間的聯姻可以加強他們的政治優勢的話,就會迫不及待地做出決定。尚未成年的兒童婚姻就會成為理所當然。在中世紀早期,女孩結婚的最低年齡通常從13歲起。到中世紀晚期,女孩的結婚年齡上升到了15-18歲,城市裡則更晚一些,一般在16-20歲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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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的最低結婚年齡一般在12-15歲。12世紀以後,12歲以下的女孩和14歲以下的男孩的婚約已經可以撤銷。但是,貴族階層並不遵守以上相關的約定俗成。他們的婚姻更多的是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不到7歲的小女孩嫁給成年男子的例項比比皆是。奧托王室的皇帝亨利四世在4歲時就已經與貝爾塔·馮·都靈訂婚。而查理五世最喜愛的姐妹瑪麗亞在年僅1歲時就已經與還未出生者訂婚。不管這些小孩喜歡與否,他們都必須接受和服從家族、父母為他們安排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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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從以上史例中可以看出,中世紀和近代早期的德國上層貴族婚姻文化具有以下幾大特徵。第一,婚姻帶有明顯的政治色彩,或者說,貴族間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場政治遊戲。婚姻不是愛情的必然結果,而是政治利益的體現。第二,婚姻具有鮮明的等級色彩。出身貴族等級的人,其婚姻物件只能是來自貴族門第。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從歷史的角度看,中世紀時期以及近代早期的貴族政治婚姻,尤其是高階貴族的政治聯姻,對包括德國在內的歐洲政治地圖的變化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這方面,哈布斯堡家族是一個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