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跳槽,被判賠105萬!(一二審同判)

■ 基本事實:

2017年10月1日,原告魚行天下公司為甲方,書殷傳播中心為乙方,被告李某為丙方,約定書殷傳播中心指派被告作為原告的獨家解說員,在原告指定的鬥魚平臺進行約定的解說。

合作期限為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合作費用包括基礎費用和服務費用兩個部分,其中基礎費用為每月47000元,要求每月有效直播時長(直播人氣為40000人次)不低於120小時;

協議第9。6條還約定,在本協議期限內,任何情況下,

若書殷傳播中心、被告違反上述條款的任一約定,則構成對《解說合作協議》的重大違約,需承擔“向甲方返還應得的所有收益”、“一次性支付違約金3000萬元整”或“已履行合約期內,乙方單月最高應得收益的36倍作為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解說合作協議簽訂後,被告則繼續在鬥魚平臺進行直播,原告按照其直播時長並以協議約定基礎費用標準按月向其支付基礎費用,並扣除渠道費用後將虛擬禮物分成支付給被告。

2018年5月,被告停止在鬥魚平臺進行直播,並在微博中稱開始在虎牙平臺進行直播。

原告發現後暫停支付被告2018年4月的基礎費用8225元(有效直播時長21小時),被告尚有虛擬禮物分成4312。34元未申請兌換。

協議履行期間(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獲得的基礎費用平均為20000元左右,虛擬禮物分成15000元左右。

訴訟中,原告陳述其因被告解除合同而受的損失包括:

1、被告離開鬥魚平臺,致原告前期的所有投入都化為泡影,原告對被告有大量的包裝、推廣、宣傳,在鬥魚平臺為被告提供宣傳位置,透過合同宣傳渠道,對被告網路形象進行營銷,同時還對被告的網路直播提供了技術支援和頻寬服務、運營策劃等各項物質和勞務支援,被告在涉案合同4。1條確認,原告提供的此項成本不低於500萬元。

2、原告為了維持被告的熱度及平臺的流量,將平臺的大量使用者轉化為被告的粉絲,但因被告違約至第三方平臺,直接導致原告的大量使用者和流量流入競爭對手,對原告造成嚴重損失。

3、預期利益損失,被告未履行合同期間原告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未得原告書面許可,書殷傳播中心、被告不得單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與第三方簽訂類似解說員合同的主播合約或在第三方平臺直播(包括露臉開播或以公眾所熟知的推廣用名不露臉開播,釋出解約或入駐第三方平臺的微博、朋友圈、截圖等)。

1。 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書殷傳播中心簽訂的《解說合作協議》;

2。 被告立即停止在鬥魚直播平臺以外的他方平臺進行解說直播活動或展開相關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

3。 被告在2020年10月1日之前不得在鬥魚直播平臺以外的他方平臺進行解說直播活動或開展相關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

■ 原告訴訟請求:

5。 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公證費等訴訟費用。

■ 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和被告2017年10月1日簽訂的解說合作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並依據此協議的約定和履行情況確定雙方的法律責任。

第一,關於原告是否欠付被告合作費用的問題。

原告支付的基礎費用、虛擬禮物分成、商業推廣費用,是被告基於自己的直播行為所應當獲得報酬,同時也是原告經營直播平臺獲得收益的正常成本,雖然被告有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但應當承擔的是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原告的經濟損失可以透過違約金進行彌補,被告已經獲得報酬不應退還,原告欠付的直播報酬仍應支付。

第二,合作協議約定了被告為原告提供獨家解說,未經原告書面同意不得為其他平臺進行直播,但被告在協議未屆滿的情況解除合作協議,但其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有解除合同的事實依據或法律依據,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雖然被告辯稱原告有降薪等行為,但根據查明事實,其獲得的合作費用較低系因其有效直播時長較短而導致,原告並未有違約行為。

因被告已離開原告處,並與虎牙公司建立了合作關係,涉案合作協議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法院確認合作協議已於2018年5月解除,原告第1、2、3項訴訟請求因不具有履行基礎,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關於違約金的數額。

雖然合同約定了多種違約金計算方式,以金額較高者為準,但違約金的金額應當與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相當,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予以調減。

雖然原告對其實際損失未舉證證明,因其作為新型網路直播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於傳統公司,主播流失導致的經濟損失的確切數額難以舉證證明。網路主播屬於原告開展業務的核心資源,對於其開展經營的意義重大。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來源,酬金的金額標準與主播直播水準、直播時長、聚集的人氣有直接聯絡,一定程度上能體現主播的價值。

在一般情況下,主播離開一個直播平臺,簽約另一個直播平臺,其年合作酬金會有所增長。

在原告未舉證證明其確切實際損失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以被告實得的基礎費用和虛擬禮物分成平均值作為參考,並考慮此主播的影響力和其停播後對鬥魚直播平臺的影響以及協議未履行期間,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5萬元。

原告支付的公證費屬於其實際損失的範疇,被告支付的違約金已經彌補其損失,對於原告此項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主播跳槽,被判賠105萬!(一二審同判)

1。 原告和被告2017年10月1日簽訂的《解說合作協議》於2018年5月解除;

2。 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5萬元;

4. 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00萬元;

■ 一審法院認為:

■ 一審法院認為:

合作協議約定了被告為原告提供獨家解說,未經原告書面同意不得為其他平臺進行直播,但被告在協議未屆滿的情況解除合作協議,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雖然合同約定了多種違約金計算方式,並約定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在原告未舉證證明其確切實際損失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以被告實得的基礎費用和虛擬禮物分成平均值作為參考,並考慮被告的影響力和其停播後對鬥魚直播平臺的影響以及協議未履行期間,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5萬元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

原告上訴稱一審判決被告支付的違約金105萬元,遠低於合同約定金額,不足以涵蓋被告違約而產生的直接損失及預期可得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被告認為其僅是一個小主播不具備承擔這麼高違約金的能力、虛擬禮物來源於直播間觀眾的打賞,不應作為違約金的基礎及被告的每月實收合作費用僅為1。75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的違約金明顯過高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也不予支援。

■ 一審法院認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