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商鋪的貨梯後受傷,竟然要我自己負責?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的一個下午,物業公司接到投訴電話稱某商鋪地下室存有積水,已經影響到鄰居,物業公司遂派王師傅前去處理。王師傅與其同事來到該商鋪,二人共同搭乘房屋內的電梯(家用升降臺)至地下室檢視積水情況,因電梯繩突然斷裂,導致王師傅摔至地下室受傷。

眾人聽到巨大的響聲,趕忙跑來檢視,王師傅當即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事後經法醫鑑定,王師傅雙足摔傷,後遺右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產生各類損失二十餘萬元。

乘坐商鋪的貨梯後受傷,竟然要我自己負責?

王師傅認為,該商鋪通往地下室只能透過升降臺,沒有樓梯,張先生作為房屋產權人,李先生作為房屋使用人,應當對自己的本次損害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告王師傅自擔20%的責任,被告張先生承擔50%的責任、被告李先生承擔30%的責任。

民事侵權中,若受害人自己有過錯,要對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嗎?若是機器裝置致人損害的,是實際使用人擔責呢、還是提供人擔責的?若侵害一方具有多人應當如何確定各自的責任大小?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聊聊民事侵權中各方的責任承擔規則。

一、受害方自己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受到傷害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商鋪內的升降臺是用來傳輸貨物的簡易裝置,並不能站人,王師傅作為該小區的服務人員,本應謹慎判斷現場環境、工作環境的安全性,即使商鋪內從一樓到地下室除了升降臺,沒有樓梯,他也不應當在沒有采取適當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和同事一起兩人貿然進入升降臺操作,故對本案事故的發生,自己未盡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擔部分責任。

乘坐商鋪的貨梯後受傷,竟然要我自己負責?

二、機器裝置等的提供方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雖然張先生在法庭上抗辯升降臺是承租人李先生安裝的,不關自己的事兒。但張先生作為商鋪的權利人及出租人,升降臺是安裝在歸其所有的房屋內的,因此其屬於裝置提供者,其應當保證升降臺的安全性,故因裝置存在問題導致人員受傷的,其應當承擔責任。

三、機器裝置等的實際控制、使用人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的,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責任。

李先生是事發場地的承租方,應是該升降臺的實際控制、使用人,應當對該升降臺有安全管理義務,即使其將升降臺廢棄不使用,企業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提醒或者封閉該裝置,但事發當天,王師傅進入涉案房屋要求檢視地下室積水問題時,李先生並沒有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或阻止原告帶人進入升降臺操作,顯屬不當,所以在在本起事故中應負一定的責任。

乘坐商鋪的貨梯後受傷,竟然要我自己負責?

綜上,根據本案發生的原因、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院判定王師傅自擔20%的責任,張先生承擔50%的責任、李先生承擔30%的責任,並無不妥。

在此,小編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長隻眼睛,少長條腿,遇到事情不要急匆匆地,一定要三思而行,以免既傷身又傷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