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簽訂空白勞動合同的應對方法,這位員工就做得非常標準

【案件概括】

2008年1月21日,王小小到汽車配件公司工作,任設計科長一職。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14年1月20日的勞動合同。2013年1月28日,王小小以汽車配件公司單方擅自降低工資待遇為由,向汽車配件公司提出辭職申請,2013年1月29日,汽車配件公司同意王小小辭職。2013年3月19日,王小小離職。

后王小小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汽車配件公司支付:1。2008年1月21日至2010年7月30日雙休日加班工資126438元;2。2008年1月21日至2010年7月30日延時加班工資140625元;3。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扣發的工資19427。22元;4。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工資差額23804元;5。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57355。81元;6。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每月扣發的工資150元;7。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77761。06元。

仲裁委員會裁決要求汽車配件公司支付王小小2012年1月至6月剋扣的工資750元及剋扣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87。50元,駁回王小小的其他申請請求。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王小小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房屋補助、翻譯補助、通訊補助、其他補助、加班工資、全勤補助、工齡補助、加項等構成,其中,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間,加項工資數額為2070。38元;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間,加項工資數額為2164元左右;2012年4月以後,加項工資數額為0。2012年7月以前,王小小基本工資數額為3355元;2012年7月以後,基本工資數額為3505元。

王小小提供2013年5月18日汽車配件公司出具的兩份《說明》和簽訂日期分別為2008年1月22日、2012年1月27日的勞動合同作為證據,2008年1月22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編號為20080001。

關於簽訂空白勞動合同的應對方法,這位員工就做得非常標準

《說明》主要內容為:“汽車配件公司與王小小約定每月稅後工資12500元,工資卡發放7500元,另外5000元由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2008年1月21日至2010年7月30日,王小小平時工作日每天加班至少2小時,雙休日至少加班8小時,公司沒有支付加班費;2010年8月開始,公司單方減掉了現金支付的5000元;2012年4月,再次每月減少王小小工資2164元”。

“王小小於2008年1月22日與汽車配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編號‘20080001’,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交給公司的合同沒有簽訂日期,合同條款部分除身份資訊由王小小填寫外,其餘均為空白。2010年1月21日合同到期,汽車配件公司給王小小兩份空白勞動合同,王小小在兩份合同上簽名並在合同首頁填寫身份資訊後將兩份合同交回公司,日期及其他部分均沒有填寫內容。2010年2月1日,因公司決定在2008年1月22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第8頁直接續訂合同,王小小交回公司的兩份勞動合同未使用,也未返還給王小小。2012年1月27日,公司與王小小簽訂一式兩份勞動合同,乙方簽名及第一頁身份資訊由王小小填寫,交給公司的一份合同日期和內容均是空白。以後沒有與王小小簽訂過勞動合同。”

汽車配件公司對王小小提供的上述兩份《說明》不予認可,並對《說明》所蓋公章真實性提出鑑定申請,經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鑑定,兩份《說明》所蓋公章與汽車配件公司提供的檢測樣本上所蓋公章系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

汽車配件公司稱在與王小小簽訂了2012年1月27日的勞動合同以後,又於2012年2月1日、2012年4月6日補充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在補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汽車配件公司向王小小明確了汽車配件公司於2012年7月份調薪,調薪前王小小月基本工資為3355元、調薪後月基本工資為3505元的事實以及自2012年4月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取消工資表中加項工資的事實。

為此,汽車配件公司提供了2012年2月1日、4月6日與王小小簽訂的勞動合同以佐證其主張,其中,簽訂日期為2012年2月1日的勞動合同編號為“20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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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斷】

汽車配件公司對王小小提供的有關王小小工作期間訂立勞動合同以及支付勞動報酬情況的說明均不予認可,經鑑定,兩份《說明》所蓋公章與汽車配件公司提供的檢測樣本上的公章一致,汽車配件公司不能對此提供有效的反駁證據,因此,對王小小提供的兩份《說明》,法院可以採信。

《說明》中明確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及訂立後合同文字的保管情況,根據《說明》記載,王小小於2010年1月給汽車配件公司簽訂兩份空白合同後,汽車配件公司最終並未將此兩份未使用的空白合同返還給王小小。

王小小對汽車配件公司提供的簽訂日期為2012年2月1日、4月6日的兩份勞動合同不予認可,汽車配件公司也無證據能夠證實其所提供的上述兩份合同系王小小出於真實意思所訂。《說明》與汽車配件公司提供的其與王小小2012年2月1日、4月6日訂立的兩份勞動合同及相關合同內容相矛盾。由於《說明》的出具時間在後,且加蓋了汽車配件公司公章,因此,對汽車配件公司提供的上述兩份勞動合同,法院不會採信。

另外,汽車配件公司提供的簽訂日期為2012年2月1日的勞動合同編號為“20080001”,此合同編號與王小小提供的簽訂日期為2008年1月22日的勞動合同編號相同,也能夠側面印證汽車配件公司與王小小訂立空白合同的事實。同時,在雙方2008年1月22日和2012年1月27日所訂立勞動合同尾部均有“勞動合同變更書”附頁的情況下,雙方另行兩次透過簽訂整份勞動合同的形式單獨就工資變更事項進行約定亦有悖於常理。

勞動報酬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未經與勞動者協商,不得單方面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關於簽訂空白勞動合同的應對方法,這位員工就做得非常標準

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間,汽車配件公司向王小小支付的工資中,每月均包含一筆2000餘元的加項工資,該筆款項數額較為固定,且每月均有支付,應認定為王小小工資的組成部分。2012年4月以後,汽車配件公司在未與王小小協商的情況下,將該項予以扣減,違反了法律關於協商確定工資數額的規定,王小小主張汽車配件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扣發的加項工資,法院應當支援。王小小主張扣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

王小小以汽車配件公司擅自降低工資待遇為由與汽車配件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據此要求汽車配件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關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規定的情形。

根據王小小提供的《說明》,能夠確認汽車配件公司未足額支付王小小加班工資的事實。《說明》明確記載了汽車配件公司對王小小的工資發放以及王小小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的加班情況和2013年王小小辭職原因情況。現汽車配件公司提交的工資表、考勤記錄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小小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之間的加班工資已足額支付完畢的事實,亦不能否定上述《說明》的真實性。

結合本案王小小的工資收入和加項工資的查證情況,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間,汽車配件公司向王小小支付的工資中,每月均包含一筆2000餘元的加項工資,但2012年4月以後,汽車配件公司在未與王小小協商一致情況下,將該項予以扣減,汽車配件公司應向王小小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扣發的加項工資並應向王小小支付尚欠的加班工資。汽車配件公司提出其未剋扣王小小工資以及加班工資均已支付完畢的上訴主張,證據不足。

最終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判決:一、汽車配件公司支付王小小扣發的工資;二、汽車配件公司支付小小工資差額;三、汽車配件公司支付王小小加班工資;四、汽車配件公司支付王小小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五、汽車配件公司無需支付王小小拖欠工資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六、駁回王小小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汽車配件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於簽訂空白勞動合同的應對方法,這位員工就做得非常標準

【總結】

今天這個案子裡的員工就是相當聰明,雖然不知道他的兩張《說明》是怎麼弄到手的,但至少能夠說明自己簽訂了兩份空白合同,至於空白合同在公司手裡怎麼用,不需要他再去舉證。

如果沒有這兩張說明,用人單位也沒在勞動合同上編號,想要證明自己簽訂了空白合同恐怕也沒這麼容易。